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乱象中,转包人为规避法律风险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协议的情形屡见不鲜,导致实际施工人在主张权利时面临身份举证的重大障碍。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系统梳理无书面协议下实际施工人认定的司法裁判规则,剖析举证难点,提供兼具专业性与可操作性的实务指引,为同类案件的代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及核心争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G 县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由北京 B 公司与北京 J 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联合体与 G 县住建局草签《G 县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 PPP 合同》,约定成立项目公司 M 作为实施主体。2018 年 10 月,项目公司 M 与北京 J 公司签订《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施工合同》,明确项目经理为杜某、发包人代表为范某。
(二)交易模式与事实脉络
北京 J 公司与甘肃 G 公司达成口头约定,由甘肃 G 公司承包案涉工程两个标段的施工任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甘肃 G 公司实际组织人力、投入物力完成施工,项目于 2019 年底竣工,2020 年 4 月通过各方质量验收。
为规避直接转包的法律风险,北京 J 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北京 Y 公司签订《G 县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施工协作合同》(暂计总价 4600 万元,约定 11% 管理费及成本构成开票比例),后通过自身或下游公司分别与北京 Y 公司、北京 R 公司、甘肃 H 公司签订多份《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北京 Y 公司再与甘肃 G 公司签订无实际交易背景的《材料采购合同》。款项支付路径为:项目公司 M→北京 J 公司→北京 Y 公司→甘肃 G 公司,均以 “材料款” 名义流转。
(三)核心争议焦点
甘肃 G 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是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无书面施工协议且存在多层虚假合同包装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举证突破 “材料供应商” 的表面假象,实现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司法认定。
二、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的裁判规则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精神及各地高院裁判指引,法院通常采用 “实质要件优先” 的综合审查原则,重点核查以下五方面内容:
1.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为转包、违法分包的实质签约主体,或存在挂靠施工的合意;
2. 实际施工行为:是否组织工程管理、采购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费等;
3. 施工支配权:是否对项目部人财物享有独立支配权,是否拥有工程款结算及对外支付决定权;
4. 投资与收款行为:是否存在工程投入,是否实际收取工程款;
5. 劳动关系排查: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被挂靠企业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排除内部承包情形)。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遵循 “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不苛求书面协议,重点审查是否存在 “实际投入、实际施工、实际管控” 的核心事实。
三、无书面协议下实际施工人举证的核心难点
(一)缺乏直接合同依据
转包人刻意规避书面协议,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提供直接证明合同关系的凭证,难以直接锁定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虚假合同的干扰
转包人通过关联公司构建多层虚假合同体系,将建设工程合同拆解为材料采购、劳务分包等表面合法的合同类型,使实际施工人陷入 “材料供应商”“劳务提供方” 的身份混淆,增加举证反驳难度。
(三)款项支付的形式化包装
工程款以 “材料款”“劳务费” 等名义支付,缺乏明确的工程款结算凭证,难以直接对应施工行为与款项收取的关联性。
(四)过程性证据留存不足
部分实际施工人证据意识薄弱,未留存施工图纸、会议纪要、签证单等关键过程性资料,导致实际施工事实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实务举证策略与证据体系构建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无书面协议下实际施工人的举证应遵循 “先破后立” 思路:先破除虚假合同的表面假象,再通过多维度证据构建实际施工的实质事实,最终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案中,甘肃 G 公司采用 “基础关联证据 + 核心施工证据 + 补强佐证证据” 的三阶举证体系,具体如下:
(一)基础关联证据:建立与项目的初步联结
1. 项目前期文件:包括立项申请书、批复书、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PPP 合同、联合体协议等。通过该类文件证明实际施工人知晓项目核心信息,与项目存在紧密关联,具备参与施工的前提条件。
2. 取证技巧: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城建档案馆、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调取相关文件,引导当事人全面梳理手中留存的项目资料,最大化呈现项目关联度。
(二)核心施工证据:印证实际施工实质事实
该类证据是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关键,需形成 “人力 + 物力 + 财力” 的完整证据链:
1. 劳务投入证据:劳务支出统计表、银行转账凭证(需与劳务人员一一对应)、劳务人员书面证言及身份证、施工视频、考勤记录等,证明实际组织人力施工并支付劳务报酬;
2. 材料投入证据:材料采购合同、转账凭证、供应商情况说明、运输合同、运费发票、出库单、入库验收记录等,证明施工材料由实际施工人采购并投入工程;
3. 机械投入证据:机械租赁合同、租赁费转账凭证、司机证言、机械使用记录、发票等,证明实际租赁施工机械并用于案涉工程;
4. 现场管理证据:水电费支付凭证、施工场地租赁协议、项目部办公开支凭证等,证明实际驻扎项目现场并承担管理成本。
(三)补强佐证证据:强化身份认定的可信度
1. 工程款收取证据:转包人或其指定主体(如本案北京 Y 公司)的付款凭证、发票、收款台账等,结合款项支付的频率、金额与工程进度的关联性,反驳 “普通材料采购” 的抗辩;
2. 过程性施工资料:施工图纸(复印件需结合其他证据佐证)、会议纪要、监理通知书、工程联系单、签证单、整改通知单等,证明实际参与工程管理与沟通;
3. 沟通记录证据:与转包人、发包人、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谈判记录、录音录像等,内容需涉及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工程款结算等核心事项,体现实际施工人的管理地位;
4. 分包与结算证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的合同、结算材料、支付凭证,以及相关诉讼文书(如有),结合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进一步印证实际施工人的统筹管理角色。
五、证据运用的关键操作要点
1. 证据关联性把控:所有证据需围绕 “实际施工” 核心事实,明确标注证据对应的施工阶段、施工部位,避免无关证据干扰;
2. 证据真实性补强:转账凭证需备注用途(无备注的可通过供应商证言、聊天记录补充),证人证言需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庭准备,电子证据(微信聊天、录音)可进行公证或固定原始载体;
3. 证据链闭环构建:确保 “投入凭证→施工记录→收款凭证” 形成闭环,例如材料采购合同需与出库单、施工图纸、工程验收记录相互印证;
4. 举证顺序优化:先出示基础关联证据建立初步联结,再提交核心施工证据证明实质事实,最后以补强证据反驳虚假合同抗辩,层层递进强化说服力。
六、案件代理效果与实务启示
(一)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甘肃 G 公司提交的劳务支出凭证、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机械租赁合同、微信沟通记录、工程款收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且对工程享有实际支配权,最终依法认定甘肃 G 公司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支持其工程款主张。
(二)实务启示
1. 证据留存意识:实际施工人应强化证据意识,在施工全过程留存书面协议、施工资料、沟通记录等,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举证困境;
2. 举证思路转变:无书面协议时,应放弃 “合同至上” 的举证思维,转向 “实质事实优先”,重点搜集实际施工与投入的相关证据;
3. 多渠道取证:善用政府信息公开、档案馆调取、法院调查取证等途径,弥补自身证据留存不足的缺陷;
4. 代理策略聚焦:案件代理中应明确举证核心,围绕司法审查的关键要件组织证据,通过 “去伪存真” 的举证逻辑,突破虚假合同的包装干扰。
结语
无书面协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核心在于通过多维度、多层次的证据构建,还原实际施工的实质事实。实际施工人需摒弃 “重施工、轻证据” 的观念,在施工过程中注重证据留存;代理律师应精准把握司法裁判规则,构建科学的举证体系,通过 基础关联 + 核心事实 + 补强佐证”的举证路径,助力实际施工人突破举证障碍,实现合法权利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