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窝工损失的原因
停窝工损失的责任归属,首要在于厘清停工的触发原因。司法裁判中,法院通常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主要可分为三类情形。
(一)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引发的停窝工责任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导致停窝工的常见原因,该情形下责任认定需区分合同是否明确限制承包人停工权利。其一,若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停工、怠工,仅能主张利息损失,则承包人擅自停工产生的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指出,即便案涉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合同条款,裁判时应充分考量约定内容。若承包人突破合同限制擅自停工,其主张的停窝工损失因缺乏合同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二,若合同未对承包人停工权利作出限制,则因发包人迟延付款导致的停窝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显示,若发包人在函件中自认因资金紧张导致工程长期停工,且无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过错,那么承包人主张的停窝工损失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二) 双方混合过错导致停窝工的责任划分
工程施工过程中,停窝工往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原因共同导致,此时需根据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划分责任比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若能区分双方原因各自对应的停窝工损失部分,应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支持承包人索赔;若双方原因导致的停工时间存在交叉、无法单独区分,则法院可结合各自过错程度,认定责任分担比例。
(三) 工期延误与停窝工损失的关联性认定
工期延误并不必然等同于停窝工损失,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未在约定时间内完工,而停窝工损失是指施工过程中因停工、窝工产生的实际损失,需以停工事实、损失发生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强调,仅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无法直接推断承包人遭受了停窝工损失。若承包人未能提供签证单、索赔函等证据证明停窝工事实实际发生,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就停窝工损失与发包人协商,那么法院难以认定停窝工损失成立。由此可见,停窝工损失的主张需以 “停工事实存在” 和 “损失实际发生” 为双重前提,缺一不可。
二、停窝工损失的金额认定
停窝工损失金额的认定是实务中的核心争议点,法院裁判主要围绕证据效力审查及减损义务履行情况展开,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1. 承包人单方证据。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时,常提交考勤统计表、工资发放表等单方制作的文件,但此类证据的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若承包人仅提供单方制作的证据,未提交监理或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签证单、人员进场记录、工资实际发放凭证等佐证材料,法院通常不会单独采信该类证据。反之,若承包人在单方证据之外,提供了监理签字确认的停窝工事实文件,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支持损失赔偿。
2. 监理或发包人批复文件的证明力认定。监理或发包人出具的批复文件是认定停窝工损失的核心证据,法院会根据文件内容的明确程度区别处理:第一,若批复文件明确确认停窝工的人员数量、设备型号、停工时间及损失金额,该文件可直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法院予以采信;第二,若批复文件仅确认阻工事实,未明确人员、设备及窝工时间,鉴定机构可结合人员机械进场登记、施工场地实际情况、天气状况等综合作出鉴定意见,法院对具备事实基础的鉴定结果予以采信;第三,若承包人仅申报阻工事实,未主张人员、设备窝工损失,监理亦未对此作出批复,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与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3. 承包人的减损义务与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承担。《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减损规则在建设工程停窝工损失纠纷中同样适用。
三、司法裁判案例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
在(2022)粤01民终328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虽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而鸿业公司、李志勋主张因高雅公司拖欠工程款、办证拖延等原因导致其工程施工中停窝工并造成损失提交了部分证据,但一审法院在未查明鸿业公司、李志勋是否存在停窝工情形及其损失、损失大小、各方导致停窝工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失与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等基本事实的情形下,仅以鸿业公司、李志勋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为由就认定由鸿业公司、李志勋自行承担该部分的损失,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违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裁定结果发还重审。
案例二: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当遵循合同中约定的索赔程序
在(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认为:关于窝工及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横店公司主张窝工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横店公司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对此,横店公司并无异议。按照本案窝工索赔的要求,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方必须于28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索赔意向,并于其后依约提交索赔理由和证据,发包方工程师要求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时,承包人还需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第二,本案施工协议虽没有约定未按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即视为放弃索赔,但横店公司于诉讼中提出索赔,其主张的窝工事实难以确认。本案中,横店公司对其主张的窝工损失,虽能提供部分施工活动因海宏公司原因导致拖延的事实,如开工时间问题、材料认价问题等,但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施工配合、调整予以解决,确有窝工及损失的,才能认定构成窝工索赔的事实。据此,上述事实均不足以证明窝工损失发生,即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施工拖延的因素和情况并必然发生窝工损失,窝工损失作为补偿性损失,施工方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横店公司诉前对窝工损失一直未提出主张,其表示窝工事实发生时未予提出的原因是出于合作考虑,该种情形亦可视为其具有放弃窝工损失的意思表示。据此,横店公司虽然举示了其各阶段施工中催促海宏公司加快材料认价、加快外包施工等导致施工延迟的因素,但其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其窝工损失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三:停工窝工的损失发生后,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在(2011)民提字第2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协商处理,暂时难以达成一致的,发包方对于停工、撤场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并应承担合理的停工损失;承包方、分包方也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及时将有关停工事宜告知有关各方、自行做好人员和机械的撤离等,以减少自身的损失。而本案中,成教楼工程停工后,理工学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没有就停工、撤场以及是否复工作出明确的指令,六建公司对工程是否还由鑫龙公司继续施工等问题的解决组织协调不力,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鑫龙公司的停工损失,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鑫龙公司也未积极采取适当措施要求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明确停工时间以及是否需要撤出全部人员和机械,而是盲目等待近两年时间,从而放任了停工损失的扩大。
结语
建设工程停窝工损失纠纷的处理,涉及合同约定解释、过错责任划分、证据效力审查等多个层面,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与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观点,为实务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但需注意的是,法院的裁判均基于具体案件事实作出,不能直接作为通用规则援引。在具体案件中,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需从合同依据、事实证据、因果关系、减损义务等方面全面举证,方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