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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措施费”实务分析
发布时间:2025-12-08|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建设工程“措施费”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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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措施费的定义、构成及计价方式 

1.措施费的定义及构成

措施费是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针对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费用,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工程类型的不同,其具体构成存在差异:

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涵盖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与降水费等,侧重建筑实体施工的配套保障。

公路工程措施费:包括冬季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高原、风沙、沿海地区)、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施工辅助费、工地转移费等,更突出线性工程的流动性及地理、气候条件的适配性。

尽管两类工程的措施费项目存在差异,但核心目的一致: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按期完工,并为后续验收、维护与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2.措施费的计价方式

根据价格确定逻辑的不同,措施费主要分为单价措施费与总价措施费两类,二者在计算规则、适用场景上存在明确区分:

单价措施费:计算逻辑与分部分项工程一致,需先按项目设置、计算规则、特征描述及工作内容完成工程量核算,再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单项综合单价,最终汇总得出总费用。典型项目包括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此类费用具有造价占比高、持续时间长、类型多样、技术迭代快的特点,需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工程量动态调整。

总价措施费:无需依赖具体工程量计算,而是以费率为核心确定费用金额。各地造价管理部门会发布参考费率,供发承包双方参考使用,计算时通常以约定计费基础与对应费率相乘得出结果。典型项目包括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期施工费等。其核心特征为 “业主方包干支付,施工单位按需支出,盈亏自负”,费用金额在合同签订时通常已明确,除非出现约定外的特殊情形,一般不做调整。

二、企业实际施工人主体范围的排除情形

(一)核心争议问题分析

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界定涉案项目是独立工程实体,还是为施工提供条件的临时措施,直接影响费用是否应纳入措施费计取,或是否需另行结算。实践中以下三类项目的争议最为典型:

1.水中桩基础及下部结构施工相关设施(钢栈桥、钢平台、钢围堰等):

实务中,双方常就此类大型钢结构设施的费用归属产生分歧 —— 是作为独立工程实体计取建安费用,还是作为措施项目按折旧取费,或纳入已有措施费无需单独计价。从施工逻辑来看,钢栈桥、钢平台与钢围堰构成统一整体,核心功能是为桥梁下部结构施工提供作业面及施工便利,且工程局部完工后需拆除,钢材可回收利用,符合措施费 “临时性、辅助性” 的核心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 128x 号案件中明确指出:“钢栈桥作为施工措施项目,所使用的钢结构材料属于周转使用,并非永久性使用,拆除后的钢结构材料可以用于其他用途……” 据此,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此类设施不属于工程实体,应纳入措施费范畴。具体计价需结合合同约定:若费用已包含在第 100 章总则费用中,不应单独计取;若承包人未实际获得相应措施费,则有权按措施项目的计费标准主张工程款。

2.上下层道路交叉施工区域的防护棚费用:

防护棚的核心作用是防止高空坠物、施工用水及用料影响行人和车辆安全,属于保障施工安全的临时设施,工程整体竣工后需拆除。由于其建安费用较高(通常达十万元以上),双方常争议其是否应纳入安全施工费,或需另行计价。《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已包含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因此施工作业区内的各类防护棚(如钢筋加工防护棚、施工电梯防护棚等)已在按系数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内考虑;若因场地限制,办公区、生活区的防护棚搭建在塔吊覆盖半径内,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不得另行计价。但需注意,定额意见仅为参考,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实际案情分析,避免因机械套用规则导致实体处理偏差。

3.措施钢筋费用:

措施钢筋(如马凳筋)的费用归属争议,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裁判导向 —— 发包人主张不予支付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津 02 民终 3385 号案件中认定,若合同固定单价未明确包含措施钢筋费用,则措施钢筋应单独计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苏民终 1536 号案件中进一步明确,马凳筋等措施筋不属于措施项目范围,应按钢筋量计取,若鉴定报告中的措施费未包含该部分费用,发包人以 “属措施费范畴” 为由拒绝计量的,缺乏依据。

(二)措施费的计价标准如何确定

即便双方就项目属措施费范畴达成一致,仍可能在计价标准上产生分歧,核心争议为 “按合同约定”“按定额标准” 还是 “按实际发生” 计取。结合司法案例,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措施费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合同约定为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 0002 号案件中明确指出,施工措施费的计价应遵从当事人约定原则,即便合同约定与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造价计价方法不一致,仍以合同约定为准。

2.合同约定不明时适用定额标准:若合同未明确措施费计价标准,且通过合同解释、补充协议等方式仍无法确定,人民法院通常会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标准进行结算。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解约及退场协议》仅约定工程费按施工方案调整,但未明确调整方式,属于约定不明;在双方未确认措施费可一次摊销的情况下,鉴定报告按照当地定额计算措施费具有合理性,应予采信。

3.包干费低于正常取费时,超出包干范畴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取:若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但约定的包干费金额低于正常取费标准,对于包干范畴之外的措施费,应按实际发生金额计取。最高人民法院在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纠纷案中指出,双方合同以列举方式约定了措施费包干项目,但鉴定结论显示包干费低于正常取费,且包含未列举项目的措施费用,一审法院认定该部分费用按实际发生计取,并无不当;发包人仅以 “约定包干费” 为由主张重复计取,依据不足。

三、结语

措施费的认定与计价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高频争议点,其核心在于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既要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也要符合工程施工的实际逻辑与行业规则。从司法实践来看,解决此类争议需把握三大核心原则:一是定性上,以 “临时性、辅助性、可回收性” 为标准界定是否属措施费范畴;二是计价上,遵循 “合同约定优先、约定不明从定额、包干不足补实际” 的逻辑;三是裁判上,结合工程类型、施工方案、合同条款及鉴定意见综合判断。

对于工程实务而言,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措施费的具体构成、计价方式及调整情形,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应规范留存施工方案、签证文件、费用支出凭证等资料,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未来,随着工程计价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措施费的争议类型可能进一步丰富,但 “尊重约定、贴合实际、公平合理” 的裁判导向将持续为行业提供指引,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