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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工程中发包人擅自使用认定规则
发布时间:2025-12-17|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未完工程中发包人擅自使用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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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体系中,规范建设工程发包人擅自使用行为的核心依据集中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延续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要求,明确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条款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建设工程使用的前置条件,即 “验收合格”,为判断发包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 “擅自” 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无论工程是否完工,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的行为均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则对擅自使用的具体法律后果作出细化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明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简化了竣工日期的认定争议;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清晰划分了擅自使用后的质量责任边界。

二、未完工程认定擅自使用的司法裁判案例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对未完工程中擅自使用的认定规则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以下结合四起真实案例,从不同场景剖析裁判思路与核心观点:

案例一:发包人续建未完工程构成擅自使用。

在(2020)最高法民申 2646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即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实际施工人退场后,发包人未履行法定验收程序,直接更换施工队伍对工程进行续建,该行为属于对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实际掌控与利用,符合 “擅自使用” 的认定标准。即便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认定无效,但实际施工人施工的部分工程已通过分部分项验收,其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并直接支付过进度款,双方已形成事实结算关系,故判决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欠付工程款。

案例二:部分使用未完工程的责任边界认定。

在(2019)最高法民申 5072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建工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仍应适用于本案。案涉工程虽未整体完工,但万象中学已实际使用部分工程,该使用行为未经竣工验收,构成擅自使用。根据 “部分使用部分责任” 原则,擅自使用的效力仅及于已使用的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楼,对于未使用的办公楼,国基公司仍需完成约定施工内容后方可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已使用部分应视为验收合格,万象中学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其以工程未整体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据此支持了国基公司对应已使用部分的工程款请求。

案例三: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未完工程的认定。

在(2020)最高法民申 2575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指出,国宾公司作为开发商,明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存在未完工部分,仍将房屋交付业主装修入住,属于典型的擅自使用行为。案涉工程除零星配套工程外已基本完成,主体工程已通过阶段性验收,且双方已办理水电交接等手续,应认定已使用部分工程具备结算条件。国宾公司的擅自使用行为导致其丧失对已交付房屋一般质量问题的抗辩权,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剩余未完工的配套工程,可在建设公司施工完成后另行组织验收结算。

案例四:擅自使用后质量责任的划分规则。

在(2020)最高法民终 305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智弘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仍需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智弘公司主张的墙面开裂、防水渗漏、门窗密封不严等问题,属于一般装饰装修及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而非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故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向张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对于上述一般质量问题,智弘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要求张某履行保修义务,而非直接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风险防范建议

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针对承包人、发包人及司法实践分别提出以下建议,以防范法律风险、规范市场行为、统一裁判尺度:

(一)对承包人的建议

1. 强化证据固定与留存意识。在工程停工、双方产生争议或承包人退场时,应及时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全面记录工程已完成状态,留存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资料、材料进场凭证等文件;若涉及工程移交,务必签订书面移交协议,明确移交范围、时间及工程现状,防范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否认事实的风险。

2. 及时制止擅自使用行为。发现发包人存在擅自使用工程的苗头(如更换门锁、进场续建、联系业主收房等)时,应立即通过快递、邮件、公证送达等可追溯方式向发包人发函,明确反对擅自使用的立场,详细说明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要求发包人停止使用行为并协商办理正式验收结算手续,避免因默认或放任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3. 区分停工原因并积极维权。若因发包人违约(如拖欠工程款、未提供施工条件等)导致工程未完工,应及时发函催告并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固定债权,避免因长期搁置导致擅自使用事实成立;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完工,应主动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方案,明确后续施工计划与付款安排,防止发包人以 “紧急使用” 为由擅自占用工程。

(二)对发包人的建议

1. 严格遵守竣工验收法定程序。无论工程是否完工,均不得擅自使用已完成部分工程,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确因公共利益、紧急需求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的,必须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范围、质量责任划分、工程款结算方式及后续施工安排,避免因无书面约定被认定为 “擅自使用”。

2. 规范续建工程的操作流程。若未完工程需要更换施工单位续建,应先与原承包人就已施工部分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已完工程的质量确认、价款支付、资料移交等事项,划分清楚权利义务边界后,再委托新施工单位进场,防止因直接续建被认定为擅自使用。

结语

未完工程中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认定规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不仅关系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切身利益,更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与质量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主体而言,承包人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做好证据固定与权利救济;发包人应严守法律底线,规范工程验收结算程序,避免因擅自使用行为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