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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中结算依据确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5-12-11|阅读量:
来源: 作者:黄熙怡律师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中结算依据确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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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解读

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程序前后或履约过程中,签订两份或多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其中,“阳合同”通常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签订、用于政府部门备案或招投标监管的合同;“阴合同”则是双方私下签订、反映真实交易意愿并实际履行,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合同。二者的核心差异集中在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对合同履行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实质性条款。

“阴阳合同”纠纷中结算依据的确定,是指当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案件事实,判断应以“阳合同”“阴合同”还是其他依据作为工程款结算基准的司法裁判活动。其核心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投标程序与合同签订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中关于“阴阳合同”结算规则的专门条款。

司法实践中需明确“阴阳合同”的本质属性:其形成往往是为了规避招投标监管、降低工程成本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和招投标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对“阴阳合同”结算依据的认定,既要维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市场秩序,也要兼顾工程实际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合理权益,避免机械适用法律导致利益失衡。

二、结算依据确定的核心实务问题

(一)“实质性内容”的界定标准争议

认定“阴阳合同”的前提是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但实践中对“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界定常引发争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结合司法实践,“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核心条款:一是工程价款,包括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总价金额、单价标准等;二是工程工期,包括总工期、关键节点工期及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三是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质量验收等级、保修范围及保修责任;四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包括付款节点、付款比例、结算周期等。

常见争议情形包括:一是对非核心条款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变更”,如仅调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未改变总付款金额和比例)、补充约定材料品牌的具体要求(未改变质量标准)等,通常不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二是对实质性条款的细微调整是否构成“背离”,如工程价款调整幅度不足5%、工期顺延未超过合同约定总工期的10%,且有合理理由(如材料价格小幅波动、设计局部优化),法院可能认定不构成实质性背离;三是新增条款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如“阳合同”未约定质保金返还方式,“阴合同”补充约定质保金返还规则,若该约定不与“阳合同”核心条款冲突,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补充。

(二)“阳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适用情形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阳合同”作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其法律效力通常优先于“阴合同”,这是维护招投标制度权威性的核心原则。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适用该规则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阳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并依法办理了备案手续,体现了招投标程序的公平性和公开性;三是“阴合同”对“阳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且该变更未经过法定的招投标程序或备案手续。例如,某政府投资的学校建设项目,中标合同(阳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000万元,双方私下签订的“阴合同”将价款降至1800万元,法院最终以“阳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阴合同”或实际履行协议的例外适用情形

司法实践中并非绝对排除“阴合同”的效力,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能以“阴合同”或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1.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阴阳合同”: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签订的“阴阳合同”不涉及对招投标制度的规避,此时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通常为“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若“阴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情形,则仍以合法有效的合同作为依据。

2.“阳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存在无效情形:若“阳合同”虽办理备案,但双方自始未按期履行,且“阳合同”存在中标无效(如串通投标、虚假招标)、承包人无资质等无效情形,法院将认定“阳合同”无效,进而审查“阴合同”的效力,若“阴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可作为结算依据。

3.实质性变更有合法依据:若双方签订“阴合同”对“阳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是基于工程实际情况的合理调整,且经过了发包方的合法审批程序(如因设计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材料价格暴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法院可能认定该变更有效,以“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需注意,该变更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如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材料价格上涨证明等。

(四)结算依据与工程质量的关联认定

无论以“阳合同”还是“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都必须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这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核心原则。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实践中常见争议:若“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阴合同”,且工程验收达到“阳合同”标准,承包人主张按“阳合同”结算,发包人主张按“阴合同”结算,法院通常支持承包人的诉求;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可通过修复达到合格,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若工程质量无法修复,无论“阴阳合同”如何约定,承包人均无权主张工程款。

三、结算依据确定的实务应对要点

(一)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1.承包人的举证要点:主张以“阳合同”结算时,需提交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的“阳合同”、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等,证明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阳合同”合法有效且工程质量合格;主张以“阴合同”或实际履行协议结算时,需提交“阴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证据(如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工程量签证单)、变更合同的合法依据(如设计变更文件、价格上涨证明)等,证明“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

2.发包人的举证要点:主张以“阳合同”结算时,需提交“阳合同”备案证明、双方未按“阴合同”履行的证据(如反驳工程款支付与“阴合同”约定不符);主张“阴合同”无效或不应作为结算依据时,需提交“阴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规避招投标监管的证据(如双方私下沟通的录音、邮件、降低价款的不合理说明);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时,需提交质量鉴定报告、整改通知等证据。

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以某一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一方,需对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实际履行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一方,需对质量问题的存在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规则适用

1.双方均存在过错的责任分担:若“阴阳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如“阳合同”因中标无效而无效,“阴合同”因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分担损失。通常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对“阴阳合同”的形成均存在过错,需共同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如工期延误损失、窝工损失)。

2.工程价款的结算基准: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法院将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或市场公允价格(如定额标准、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确定工程价款。实践中,若双方无法举证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三)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1.发包方的风险防范: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开展招标活动,确保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避免与承包人签订“阴合同”变更实质性条款,若确需调整,应通过合法的签证、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并留存相关审批文件和证据;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在结算前严格审查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2.承包方的风险防范:拒绝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阴合同”,若发包方强制要求,应留存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书面异议);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确认等手续,明确工程价款调整依据;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和结算文件,避免因拖延验收或结算导致权益受损;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留存完整的施工资料和质量验收记录。

3.合同签订与履行的规范:无论是“阳合同”还是补充协议,都应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涉及合同变更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妥善保管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日志、签证单等全部交易资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市政道路工程(必须招标项目),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与发包方签订备案的“阳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500万元,工期180天。中标后双方私下签订“阴合同”,约定价款降至1350万元,工期缩短至150天。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A公司主张按“阳合同”1500万元结算,发包方主张按“阴合同”1350万元结算。法院审理认为,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阴合同”对“阳合同”的价款和工期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判决以“阳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案例2:某民营企业厂房建设项目(非必须招标项目),B公司与发包方签订“阳合同”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约定价款800万元,双方私下签订“阴合同”约定价款750万元,且实际按“阴合同”支付工程款、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发包方主张按“阳合同”结算并扣减质量违约金,B公司主张按“阴合同”结算。法院认为,该项目非必须招标项目,应尊重双方实际履行意愿,判决以“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判令B公司承担质量修复费用。

案例3: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必须招标项目),C公司中标后签订“阳合同”约定价款3000万元,后因原材料价格暴涨(涨幅超40%),双方签订“阴合同”将价款调整为3300万元,并提交了材料价格上涨证明和发包方审批文件。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以“阴合同”未备案为由拒绝按3300万元结算。法院审理认为,价格调整是因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导致,具有合理依据,且已实际履行,判决支持C公司按3300万元结算的诉求。

五、结语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中结算依据的确定,核心在于平衡“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关系。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法律优先保护备案中标合同的效力,这是维护招投标制度公平性和建筑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或存在合法变更事由的情形,法院则会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尊重当事人的合理约定,避免机械司法导致利益失衡。

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而言,规避“阴阳合同”风险的根本在于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确保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涉及合同变更时,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并留存完整证据;坚守工程质量底线,这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结算依据时,始终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兼顾公平正义”为原则,既严厉打击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