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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纠纷中合同效力及工程款追索的实务要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5-12-19|阅读量:
来源: 作者:黄熙怡律师 建设工程转包纠纷中合同效力及工程款追索的实务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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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解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转包行为违背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人身专属性特征,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容易引发工程质量隐患、工期延误、工程款拖欠等一系列纠纷。

建设工程转包纠纷中合同效力及工程款追索的认定,是指当转包行为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案件事实,对转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评判,并确定工程款支付主体、支付条件及支付金额的司法裁判活动。其核心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规定,《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中关于禁止转包的强制性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中关于转包合同效力、工程款结算的专门规定。

司法实践中需明确转包行为的本质属性:转包人通过转包谋取中间利益,未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实际施工人往往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这不仅违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更违反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对转包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工程款追索的处理,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建筑市场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

二、核心实务问题

(一)转包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建工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认定转包合同无效需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1.转包行为的认定情形:一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直接转包给第三方;二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支解为若干部分,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多个第三方,且分包工程未取得发包方同意,或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三是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未投入任何管理资源,仅收取管理费,将工程施工全部交由第三方完成。

2.不构成转包的例外情形:一是合法分包行为,即承包人经发包方同意,将非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且分包工程未再分包;二是劳务分包行为,即承包人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不涉及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不属于转包;三是内部承包行为,即承包人将工程交由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且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进行全程管理,承担相应责任,不认定为转包。

3.关联主体的责任关联:转包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总承包合同无效,但总承包人因转包行为构成违约,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人虽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在特定条件下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二)工程款追索的主体及责任承担

转包纠纷中,工程款追索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付款义务主体,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责任承担规则如下:

1.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已完成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的,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施工协议(虽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向转包人追索工程款。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要求其支付工程价款、逾期付款利息等。例如,A 公司承包某工程后转包给无资质的 B 个人施工,B 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B 有权直接起诉 A 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

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限制适用: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适用该规则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总承包合同;二是发包人欠付转包人工程款事实明确;三是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仅在欠付范围内支付,而非全额支付。

3.转包人的连带责任与追偿权:若转包人未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且发包人已向转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主张权利;若转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追索,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转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三、实务应对要点

(一)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1.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要点:主张工程款时,需提交以下证据:一是证明转包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总承包合同、转包协议、转账记录、管理费支付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二是证明实际施工事实的证据(如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单、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三是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如验收报告、备案表、发包人使用证明等);四是证明工程款数额的证据(如结算协议、报价单、造价鉴定申请等)。

2.转包人的举证要点:反驳实际施工人诉求时,需提交以下证据:一是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如质量鉴定报告、整改通知、照片视频等);二是证明已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据、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的付款明细等);三是证明实际施工人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工期延误证明、违约金计算依据等);四是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情况的证据(如总承包合同结算单、对账单等)。

3.发包人的举证要点:作为被告时,需提交以下证据:一是证明已向转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如付款凭证、结算协议等);二是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三是证明总承包合同约定禁止转包的证据,以主张不承担超出欠付范围的责任。

4.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实际施工人需对转包关系、实际施工、工程合格、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转包人需对付款事实、违约事实、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需对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分担与权利救济

1.无效合同的损失分担:转包合同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转包人明知转包行为违法仍转包,实际施工人明知无资质仍承接工程,双方通常均有过错,对于工期延误、窝工损失等,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2.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一是直接起诉转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二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将发包人和转包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三是若转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四是工程质量争议中,若因转包人提供的材料、设计存在问题导致质量不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转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3.发包人及转包人的权利救济:发包人发现转包行为后,有权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转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转包人因实际施工人的质量问题、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发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有权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修复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结语

建设工程转包纠纷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工程款追索的处理,核心在于坚守 “法律强制性规定” 和 “工程质量优先” 两大原则。转包合同因违反禁止性规定必然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是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这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否定,也保障了建设工程的核心价值。

对发包人而言,需加强合同管理和履约监督,防范承包人转包风险;对承包人而言,合规经营是底线,转包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应拒绝参与转包工程,若已实际施工,需注重证据留存和工程质量把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始终以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平衡各方利益” 为导向,既严厉打击转包等违法行为,也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实际施工人的合理诉求。各方主体唯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转包纠纷的发生,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