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律师论建
施工结算协议的终局性与实务建议
发布时间:2025-12-22|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施工结算协议的终局性与实务建议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一、案例引入:从典型纠纷看核心争议

A 公司(承包人)与 B 公司(发包人)于 2012 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B 公司将某小区商住楼一期工程发包给 A 公司施工,后补充签订《补充合同书》,其中第九条明确:“若 A 公司发生违约行为,退出施工现场后,B 公司仅按工程造价的 90% 结算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不予其他任何补偿”。2013 年双方签订《终止协议》,2014 年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双方均无异议。2015 年 B 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 38,950,164.9 元,已支付 10,276,332 元,剩余工程款分期支付,A 公司对该《证明》无异议。

后因工程款支付及违约责任争议,A 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及再审审理,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证明》构成最终结算结果,结算的核心目的是终局确定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债权债务。B 公司明知《补充合同书》的违约条款,却未按 90% 造价结算,反而出具全额结算性质的《证明》,A 公司予以认可,应视为 B 公司已放弃追究 A 公司的前期违约责任,双方就全部争议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故对 A 公司基于同一事实的额外索赔未予支持。

二、结算协议的终局性之争:司法实践的两种核心观点

(一)支持终局性:“大结算” 视角下的一揽子解决

该观点认为,结算协议是对施工合同履行全过程争议的 “一揽子解决方案”,除非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否则签订后不得再主张工期、质量等索赔。

• 典型依据:(2017)最高法民终 883 号判决指出,结算协议若包含 “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 表述,应认定为最终结算结果,不得再行扣减或追加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24 条明确,结算协议生效后,发包人以质量问题、逾期竣工为由拒付、减付工程款或索赔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以工期延期主张停窝工损失的亦同(质量保修责任除外)。

• 核心逻辑:结算的本质是定分止争,双方在协商价款时必然考量工期延误、质量瑕疵等影响价款的因素,一次性结算符合建筑市场效率需求和经验逻辑,避免 “结算后再扯皮”。

(二)否定绝对终局性:“狭义结算” 视角下的价款单独确认

该观点主张,无特别约定时,结算协议仅针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工期违约、质量损失、停窝工赔偿等不在结算范围内,当事人仍有权另行主张。

• 典型依据:(2017)最高法民终 883 号另一同类案件中,法院认为《最终结算协议书》仅列明工程项目及价款,未提及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亦无法推定发包人有放弃追偿的意思表示,故支持发包人另行索赔;《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14 条虽规定结算应包含索赔事项,但因位阶较低,不能单独作为否定另行索赔的依据。

• 核心逻辑:工程价款结算与索赔事项分属不同权利义务范畴,实践中承包人常为尽快拿到工程款而暂不主张索赔,若直接认定结算包含索赔,可能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尤其在发包人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场景下,有失公平。

三、裁判核心准则: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鉴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结算过程的差异性及争议标的的重大性,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不能简单以 “是否签订结算协议” 作为判断能否索赔的唯一标准,需结合多维度事实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分析维度包括:3....

1. 协议条款表述:是否存在 “一揽子解决”“放弃其他索赔”“包含全部违约事项” 等明确表述;

2. 结算背景与过程:结算时是否已发现质量问题、工期延误事实,双方是否就该类事项进行过磋商;

3. 索赔事项性质:质量问题是属于 “质量保修责任”(法定或约定不得免除),还是 “质量违约损失”(可通过结算约定放弃);工期延误是否与工程价款直接关联;

4. 双方谈判地位:是否存在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强迫承包人放弃索赔,或承包人隐瞒关键事实促成结算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多次强调,结算协议的终局性需以 “当事人明确放弃索赔” 为前提,若无明确意思表示,不能推定结算包含所有争议事项。

四、实务操作建议:提前规避结算后索赔风险

为避免结算后再生纠纷,发承包双方应在结算协议中明确核心事项,形成清晰约定:

1. 明确结算范围:若为 “一揽子结算”,需写明 “本协议为双方就案涉工程价款、工期违约、质量损失、停窝工赔偿等全部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双方均放弃就案涉工程另行主张任何索赔的权利”;若为 “仅价款结算”,需注明 “本协议仅针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双方就工期、质量等事项的索赔权利保留,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区分保修责任与违约损失:明确 “质量保修责任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本协议结算范围不包含保修义务相关费用”;

3. 列明已知争议:若结算时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应在协议中明确处理方式(如 “扣除质量整改费 XX 元”“工期延误赔偿已包含在结算价款中”);

4. 留存磋商证据:结算过程中关于索赔事项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应作为结算协议附件,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五、结语

结算协议的终局性并非绝对,核心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是裁判核心原则,而事前明确约定则是防范纠纷的关键。发承包双方应重视结算协议的条款设计,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界定结算范围,既保障交易效率,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