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解发包的法律定义与核心主体
支解发包并非行业俗称,而是有明确法律界定的违法情形。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发包包含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无资质单位、支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等多种情形。其中,该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即构成支解发包。
需要明确的是,支解发包的违法主体仅为建设单位,而非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实践中曾出现过“总包单位将承包工程拆分分包是否属于支解发包”的争议,结合法律条文可知,总包单位的拆分行为可能构成违法分包,但与 “支解发包” 的主体要件不符,二者法律定性完全不同。
二、支解发包的现实成因分析
建筑工程领域之所以存在支解发包现象,核心源于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双方的现实诉求与客观条件限制,具体可分为两大方面:
1. 总承包单位的能力局限。我国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的工程范围较广,但多数总承包单位存在“全而不精”的问题。如地基基础、消防设施、建筑幕墙、智能化系统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专项工程,缺乏成熟的施工团队、技术储备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部分专项工程需要特殊设备或资质配套,总承包单位为降低自身风险,也不愿承接非核心领域的工程内容,间接为建设单位的支解发包提供了借口。
2. 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与利益诉求。这是支解发包最主要的驱动因素。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核心目标是控制造价、降低成本、提升利润。在工程实践中,地基基础、消防、幕墙、装饰装修等专项工程利润率相对较高,部分建设单位为获取更多收益,会将这些专项工程从整体工程中拆分,直接发包给与自身存在关联关系或报价更低的单位。
三、支解发包的认定
判断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是否构成支解发包,核心在于明确其拆分的是否为 “一个单位工程”。如果拆分的是单位工程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则构成支解发包;若拆分的是不同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则不涉及该违法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设工程分为四个层级,其关系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其中,建设项目指具有独立立项文件,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整体项目,如一个住宅小区、一个工业园区;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独立发挥使用效益的工程,如住宅小区中的某一栋住宅楼、工业园区中的某一栋厂房;单位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某栋住宅楼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分部工程指按工程部位、结构形式划分的部分,如建筑工程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 10 个分部工程;最后,分项工程指按工种、材料、设备类别划分的具体项目,如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门窗制作安装、墙面抹灰等。
简单来说,单位工程是支解发包认定的“最小单位”。建设单位可以将不同的单项工程、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但绝对不能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独发包。
四、支解发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支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支解发包行为所签署的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从司法判例来看,因建设单位的支解发包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施工合同被径直认定为无效,故“禁止支解发包”的规定可被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一旦施工合同无效的,则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损失等主张均将受到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五、司法实践中关于发包人支解分包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发包人将桩基工程单独发包构成支解发包,该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在(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案件中,再审法院认为,……安庆市住建委作出建设罚字[2016]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新城公司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之外,将桩基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并还与桩基部分的施工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支解发包”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筑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的规定,对新城公司支解发包行为进行处罚。新城公司将案涉工程的桩基项目支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所以案涉《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一审判决认定《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应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二:紧急情况下的工程移交不构成支解发包。
在(2018)最高法民终 153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支解发包的核心是发包人恶意拆分工程、逃避管理责任或降低成本。本案中,工程移交是为满足业主方工期要求,经各方协商一致作出,且未拆分单位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无证据证明发包方存在恶意。被移交的剩余工程并非必须由原承包人完成,故该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支解发包情形,驳回平煤神马新疆分公司的相关诉求。
六、支解发包的合规规避建议
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前注意了解当地监管要求,特别需了是否可以单独立项单独发包,专业工程是否必须纳入总承包范围。
如当地无可参考的相关的特别规定或要求,建设单位欲单独将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发包的,建议采取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通过总承包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指定分包,以避免被认定为支解发包。
结语
支解发包看似能满足建设单位的短期利益,实则隐藏着行政处罚、合同无效、质量安全事故等多重风险,最终可能导致 “得不偿失” 的结果。总承包单位也应提升自身专业能力,拓展专项工程施工资质和技术储备,满足建设单位的多元化需求。各方市场主体共同践行合规理念,才能推动建筑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减少纠纷与风险,实现各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