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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索赔如何主张
发布时间:2025-11-12|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索赔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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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索赔是建设工程领域维护合法权益、弥补质量缺陷损失的重要法律途径,其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索赔主张是否合法有据,更依赖于清晰的证明逻辑和扎实的证据支撑。本文将围绕权利人主张工程质量索赔的核心前提条件,以及 “锁定质量问题、举证修复方案与费用、主张损失赔偿” 的完整证明逻辑展开解析,为实务中高效开展质量索赔提供实操指引。

一、工程质量索赔主张的前提条件

(一)索赔主张需有明确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是评判质量索赔事项合法性、合理性的首要标尺。主张质量索赔,首先需以发承包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基础——无合法合同关系,索赔便失去了权利义务的承载载体。其次,索赔的具体内容必须有对应的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作为支撑:《民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索赔的法律依据。 此外,索赔程序的履行同样需遵循合同约定。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会对索赔的提出时限、提交材料、审核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若权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主张索赔,即便索赔事由本身合法,也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索赔主张无法获得支持,面临败诉风险。

因此,在启动索赔前,权利人需全面梳理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清晰界定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自身是否已满足索赔的实体与程序要求。

(二)索赔事件与实际损失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即“有过错、有损失、有因果关系”方可产生赔偿责任——若仅存在工程质量瑕疵或缺陷,但该瑕疵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工期延误等损害后果,或损失并非由该质量事件直接导致(如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介入因素引发),则索赔主张缺乏事实基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例如,工程墙面存在轻微裂缝(质量事件),但该裂缝未影响结构安全,也未导致室内装修损坏、使用功能受限等损失,权利人仅以“存在裂缝”为由主张索赔,难以得到支持;反之,若该裂缝系承包人施工工艺不当所致,且导致墙面脱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伤,则“施工不当导致裂缝”与“财产损失、人员受伤”之间形成直接因果关系,索赔主张才具备事实依据。

(三)索赔主张需在法定或约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

索赔时效是权利人主张质量索赔的“时间门槛”,超过时效期限,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根据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条、第19.3条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逾期未发出的,承包人将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的权利,发包人则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认定权利人的索赔权利是否存续。 除合同约定时效外,若法律对质量索赔的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如《民法典》中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也需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无论约定时效还是法定时效,一旦届满,即便索赔事由、证据均无瑕疵,权利人也可能因时效抗辩而无法获得胜诉判决,因此,及时把握时效节点、在期限内启动索赔程序至关重要。

(四)索赔主张需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撑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工程质量索赔案件中,索赔权利人对其提出的索赔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直接决定索赔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实践中,法院对质量索赔证据的审查较为严格,权利人需提供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材料,以证明以下核心事实: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质量问题系对方过错导致、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具体损失金额、损失与质量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常见的索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验收不合格通知书、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质量问题确认函、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及回复、质量缺陷部位的照片/录像、损失计算依据(如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等。若权利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或证据存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瑕疵,其索赔主张将因缺乏事实支撑而难以获得法院认可。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固定与留存,是确保质量索赔成功的关键环节。

二、工程质量索赔的证明步骤

第一,锁定工程质量问题

这是索赔证明的基础环节——只有先明确“工程确实有质量问题”且“问题责任在对方”,后续的修复、赔偿主张才有前提。该环节需分两步完成,既要“证明有问题”,也要“说清谁的错”。

1. 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从“初步举证”到“专业鉴定”

索赔权利人首先需完成对“质量问题存在”的初步举证,让法院形成“工程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初步认知。实践中,可通过以下方式固定证据:  

直观证据留存:对墙面开裂、屋面渗漏、结构变形等质量缺陷部位,进行清晰拍照、全程录像(拍摄时需包含时间戳、参照物,确保能定位缺陷位置、体现缺陷程度);  

书面文件佐证:提交竣工验收不合格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整改通知书、发承包双方就质量问题召开的会议纪要、承包人对质量问题的书面确认函等,这些文件能直接反映质量问题已被各方(尤其是责任方)知晓或认可;  

检测数据支撑:若质量问题较隐蔽(如主体结构强度不足、防水层厚度不达标),可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初步检测报告,为质量问题的存在提供量化依据。  

完成初步举证后,由于工程质量判断涉及专业技术,法官通常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因此申请质量鉴定是关键步骤。索赔权利人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专业评估;也可在诉前与承包人协商共同委托鉴定,或单方委托鉴定。鉴定报告将作为法院认定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的核心裁判依据。

2. 分析质量问题成因,明确责任归属

证明质量问题存在后,需进一步举证“问题成因”,从而锁定责任主体,直接决定了索赔对象的选择。  

由于质量问题成因往往复杂(如屋面渗漏可能是防水材料质量差,也可能是施工时搭接不规范,还可能是设计排水坡度不足),必须依赖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索赔权利人可在申请质量鉴定时,一并提出“质量问题成因鉴定”申请,明确鉴定事项,避免鉴定结论模糊。

鉴定机构将结合施工资料、设计文件、材料检测报告等,出具成因分析意见,该意见是法院划分责任的核心依据——如鉴定为施工原因导致,则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如为设计缺陷,则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步:举证修复方案合理性,精准核算修复费用

确定质量问题和责任主体后,索赔权利人需证明“如何修复”“修复要花多少钱”,这是索赔主张中最具体的财产性诉求,需做到“方案合理、费用真实”。为保证修复方案及后续费用核算的公平合理,避免双方陷入无休止的争议,索赔权利人在向法院申请鉴定时,应一并就修复方案、修复费用(包括未维修工程的预估费用、已维修工程的实际费用)申请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权威意见作为方案合理性与费用准确性的核心依据。

无论工程是否已修复,修复费用的证明核心均为“费用真实合规”“金额公平合理”。对于已修复工程,索赔权利人需提交完整的“费用证据链”(与第三方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过程记录、验收合格报告、结算文件、付款凭证及向承包人发出的维修催告函等),作为鉴定机构评估已发生费用真实性的基础;对于未修复工程,需配合鉴定机构对维修范围、工艺标准进行现场勘查,为预估费用提供技术依据。通过一并申请修复方案与修复费用(含已维修、未维修费用)的综合鉴定,可有效规避“方案不合理导致费用虚高”“已发生费用缺乏量化依据”“未发生费用预估偏差”等问题,确保索赔主张中的费用诉求获得有力支撑。

第三步:全面举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主张违约金及实际损失赔偿

修复费用是直接针对质量问题的“补救成本”,而质量问题往往还会引发额外损失(如工期延误导致的租金损失、经营损失)。索赔权利人需在证明修复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举证额外损失,实现“全损失索赔”。

 1. 主张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把控调整风险  

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参考,或结合LPR四倍综合判断),承包人可能会请求法院予以调减。因此,索赔权利人需同时准备违约金合理性的证据(如违约金金额未超出质量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降低违约金被调减的风险。

2. 主张实际损失:

损失发生事实的证据:如因屋面渗漏导致室内装修损坏,需提交装修合同、装修费用支付凭证、装修损坏照片及维修发票;因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进而造成商铺无法按时开业的租金损失,需提交商铺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出租人出具的租金催缴通知等,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  

因果关系的证据:需证明损失是由质量问题直接导致,而非其他因素(如不可抗力、第三方侵权)。例如,提交监理报告、鉴定意见,说明“工期延误的唯一原因是承包人施工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需停工整改”;提交现场录像、物业证明,说明“室内装修损坏是屋面渗漏直接导致,且渗漏发生在质量保修期内”。  

实践中,对于难以直接核算的损失(如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商业信誉损失),法院通常会结合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索赔权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酌定,索赔权利人需尽可能提交能佐证损失程度的间接证据(如客户投诉记录、经营业绩下滑报表等)。

三、结语

综上,工程质量索赔需以合法依据、因果关系、时效合规和充分证据为前提,遵循 “定问题、算费用、追损失” 的证明逻辑,通过专业鉴定与规范举证构建完整证据链。唯有精准把握各环节要点,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质量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