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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原因、处理与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5-11-10|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原因、处理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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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仅是工程实体的 “生命线”,更是发承包人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高发的领域。本文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的规定,从律师实务角度拆解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常见原因、处理流程,并提供针对性的风险防范策略,为发承包人及实务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常见原因及实务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约定” 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不符合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如 “达到省优质工程”“苗木成活率≥98%”),也包括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结合司法实践,质量问题的成因可归纳为三类,且每类成因均涉及明确的法律责任认定要点。

(一)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

工程设计图纸是施工的 “法定依据”,施工技术规范是质量的 “底线要求”,二者共同构成施工单位的核心合同义务。实务中,施工单位为压缩成本、赶工期,常存在 “擅自变更设计”“简化施工工序” 等行为,此类行为直接构成违约,且过错责任清晰。

1. 典型行为与案例

• 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某小区喷泉广场项目中,施工单位为节省防水材料成本,未按设计图纸要求采用 “双层 SBS 改性沥青卷材”,仅铺设单层卷材,且擅自将水泥砂浆保护层厚度从 50mm 减至 30mm。竣工后喷泉广场反复渗水,经鉴定机构检测,渗水原因直接指向 “材料规格与工序不符合图纸要求”,施工单位需承担全部返工责任(包括拆除原防水层、重新铺设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恢复广场面层,总费用超 80 万元)。

• 违反施工规范工序:某隧道项目中,设计图纸明确要求采用 “短进尺(每循环开挖≤1.5m)、强支护(初喷混凝土厚度≥50mm)、衬砌紧跟(二衬距开挖面距离≤50m)” 的施工方法,但施工单位为加快进度,将开挖进尺扩大至 3m,且二衬施工滞后开挖面 120m,最终导致 3 次塌方,工期延误 4 个月,额外产生抢险及修复费用超 2000 万元。设计单位出具的《事故勘查报告》明确指出 “施工方法违反规范是塌方直接原因”,施工单位无法以 “地质条件复杂” 抗辩。

2. 实务认定要点

• 举证责任分配:发包人需提供《设计图纸》《施工规范》《监理日志》(记录施工单位违规行为)、《鉴定报告》(证明质量问题与违规施工的因果关系);施工单位若主张 “系发包人指令变更”,需提供书面《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等,仅口头陈述无书面证据的,法院不予采信。

• 过错排除情形:仅在 “设计图纸存在缺陷且发包人未及时修正”“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图纸施工” 等情形下,施工单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在施工前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记录,否则仍需承担责任。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

建筑材料是工程质量的 “物质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对材料质量负有 “全过程检验义务”,监理单位负有 “见证取样义务”。实务中,材料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占比超 50%,且常伴随 “以次充好”“未检测即使用” 等违规行为。

1. 典型行为与案例

某学校园林绿化项目中,设计图纸要求种植土 “PH 值 6.5-7.5、含盐量≤0.3%、有机质含量≥3%”,且需提供《土壤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为节省采购成本,直接将现场挖出的风蚀土(PH 值 8.2、含盐量 0.8%)掺拌羊粪后使用,未进行检测。预验收时,80% 的苗木出现枯萎,经检测机构鉴定,“土壤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是苗木死亡直接原因”,合同约定 “苗木成活率≥98%” 的条款无法满足,施工单位需承担重新采购苗木、更换种植土的费用。

2. 实务认定要点

• 材料责任的不可转嫁性:即使监理单位未履行见证取样义务,也不免除施工单位的材料质量责任(参考《建工解释一》第十三条)。例如,材料进场时监理签字验收,但后续检测发现不合格,施工单位仍需承担返工及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仅对 “监理失职” 承担补充责任。

• 损失范围界定:材料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返工材料费、人工费、检测费)和 “间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发包人向第三方的违约赔偿),但间接损失需发包人提供明确证据(如《工期延误索赔函》《赔偿协议》),否则法院可能酌减。

(三)管理与施工水平不足

工程质量依赖 “人 + 制度” 的双重保障,若施工单位缺乏专业管理团队、未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即使按图纸施工、使用合格材料,仍可能因 “操作不规范”“工序衔接混乱” 导致质量问题。此类问题常伴随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等情形,责任认定更为复杂。

1. 典型行为与案例

某住宅项目中,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临时组建农民工团队(无专业培训记录),且未建立工序交接制度:钢筋绑扎完成后未验收即浇筑混凝土,导致部分梁柱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经鉴定,需凿除不合格混凝土、重新绑扎钢筋并浇筑,修复费用约 300 万元。法院判决施工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参考《建工解释一》第七条),且施工单位被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2. 实务认定要点

• 管理责任的举证:发包人需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证明转包 / 挂靠事实)、《农民工培训记录》(证明施工人员无资质)、《工序交接单》(证明无验收流程);施工单位若主张 “已建立质量体系”,需提供《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技术交底记录》《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等,否则法院认定 “管理缺失”。

• 责任主体划分:挂靠情形下,名义施工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实务处理流程

质量问题发生后,发承包人常因 “处理流程不当” 导致损失扩大,或因 “证据不足” 陷入维权困境。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规范处理流程应包括 “质量确认 — 修复方案 — 责任承担 — 争议解决” 四步,每一步均需注重证据留存。

(一)第一步:质量问题的 “精准确认”—— 避免 “争议扩大化”

质量问题的核心是 “是否存在问题”“问题严重程度”,需通过 “协商检测” 或 “司法鉴定” 明确,避免仅凭肉眼判断。

• 协商检测:发承包人可共同委托具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范围包括 “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材料合格性” 等。双方需签订《检测委托协议》,明确检测内容、方法及报告出具时间,避免后续对检测机构资质或报告结论提出异议。

• 司法鉴定: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在诉讼 / 仲裁中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鉴定。需注意:鉴定机构由双方共同选定,无法选定的由法院 / 仲裁机构指定;鉴定申请需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丧失申请权。

• 实务提示:检测 / 鉴定前需对现场进行 “证据固定”(如拍照、录像、公证),避免施工单位擅自修复破坏现场;检测报告需明确 “质量问题的性质(结构性 / 功能性)”“成因(施工 / 设计 / 材料)”“是否可修复”,这是后续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

(二)第二步:修复方案的 “合法合规”—— 避免 “二次质量问题”

若质量问题可修复,修复方案需符合 “设计规范”,且需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认可,避免施工单位 “随意修复” 导致问题反复。

• 方案制定主体:修复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若涉及结构安全,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方案需经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认可。

• 方案核心内容:需明确 “修复范围”“施工方法”“材料规格”“验收标准”“工期要求”。

(三)第三步:责任承担的 “明确划分”—— 聚焦 “费用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建工解释一》第十二条,质量问题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需承担 “无偿修复、返工、改建” 责任;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主张 “减少工程价款” 或 “赔偿修复费用”。

1. 修复费用的计算

修复费用包括 “直接费用” 和 “合理利润”,具体计算方式有三种:

• 实际支出法:以发包人实际支付的修复费用为准,需提供《修复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例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的,第三方出具的《结算报告》可作为依据。

• 鉴定评估法:若实际支出无法举证,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评估修复费用,评估依据包括 “当地建设工程定额”“市场价格信息”“修复方案”。

• 协商确认法:双方可参照 “类似工程修复价格” 协商确定费用,需签订《修复费用确认协议》,明确费用金额及支付时间。

2. “无法修复” 的处理

若鉴定报告认定 “工程无法修复(如主体结构安全不达标)”,发包人可主张:

• 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施工单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赔偿损失:包括 “已付工程款的返还”“工期延误损失” 等,需提供《已付款凭证》《工期延误索赔依据》等证据。

三、律师视角下的风险防范策略:从 “事后维权” 到 “事前预防”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核心是 “预防优于解决”,发承包人需在 “合同签订 — 施工过程 — 质量验收” 全流程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律师可提供针对性的专业支持。

(一)对发包人:从 “监督” 到 “管控”,筑牢质量防线

1. 合同签订阶段:质量条款 “明确化”,避免 “约定模糊”

• 质量标准需 “双重约定”:既约定 “国家强制性规范(如 GB 50300)”,也约定 “具体指标(如’‘墙面空鼓率≤2%’)”,避免仅约定 “合格”“符合规定”;

• 验收程序需 “细化”:明确 “分部分项验收(如地基、主体、防水)” 的时间、参与方(发包人、监理、施工、设计)、验收文件(如《验收记录》《整改通知书》),且需约定 “未验收不得进入下一工序”;

• 质量保证金需 “挂钩缺陷期”:约定 “质量保证金比例(通常 3%)” 及 “返还条件(缺陷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

2. 施工过程阶段:监督 “留痕化”,避免 “证据缺失”

• 要求监理单位 “全程履职”:监理需留存《旁站记录》(记录关键工序施工)、《材料见证取样记录》(记录材料检测过程)、《整改通知书》(记录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发包人定期查阅监理资料,发现问题及时书面提出;

• 隐蔽工程 “严格验收”:隐蔽工程(如地基、钢筋、防水)覆盖前,需组织验收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验收的不得覆盖,否则后续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部分责任。

3. 质量问题阶段:应对 “及时化”,避免 “损失扩大”

• 第一时间 “固定证据”:质量问题发现后,立即拍照、录像,必要时委托公证处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公证》;

• 避免 “擅自修复”:未经施工单位同意,发包人不得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否则可能因 “修复范围扩大” 导致费用无法全额主张,需先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再委托第三方。

(二)对施工单位:从 “合规” 到 “留证”,降低责任风险

1. 施工前:“前置审查”,排除源头风险

• 审查设计图纸:若发现图纸存在矛盾、缺陷,需书面向发包人及设计单位提出《图纸审查异议函》,并留存回复记录,避免因 “图纸问题” 被认定为 “施工过错”;

• 确认材料标准:与发包人明确材料品牌、规格、检测要求,留存《材料确认单》,避免后续因 “材料不符合约定” 产生争议。

2. 施工中:“流程合规”,留存履职证据

• 材料管理:建立 “材料进场验收 — 见证取样 — 检测合格 — 使用” 的流程,留存《材料进场验收单》《检测报告》,避免使用 “三无” 产品;

• 工序管理:建立 “技术交底 — 工序施工 — 自检 — 验收” 的流程,留存《技术交底记录》《自检报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尤其是隐蔽工程,需经监理签字确认后再覆盖。

3. 争议时:“理性应对”,避免责任扩大

• 收到质量异议后,及时核实并书面回复,避免 “拒绝沟通”;

• 若认为质量问题非己方原因,需收集证据(如《设计变更签证》《监理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明》),必要时申请鉴定,证明 “质量问题与己方施工无关”。

四、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既是 “法律问题”,也是 “实务问题”。对发承包人而言,需在 “合同签订时明确标准”“施工过程中规范管理”“质量问题时及时取证”,从源头降低争议风险;对律师而言,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梳理证据、制定策略,既维护合法权益,也推动工程质量行业规范。正如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只有守住质量底线,才能避免 “经济损失” 与 “法律责任” 的双重风险,实现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