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不规范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层出不穷。作为实际完成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完工后如何有效追索工程款,成为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一、三类违法模式的识别与界定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首先需要明确自身属于何种违法模式下的施工主体,这直接关系到后续诉讼路径的选择。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接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在转包模式下,转包人仅作为名义上的承包人,不参与实际施工管理,实际施工人独立完成工程施工。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与转包不同,分包人可能仍承担部分施工或管理职责。
挂靠是指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其中,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在实践中,挂靠行为具体表现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首次提出了"实际施工人"概念,赋予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实际施工人不同于合法分包关系中的施工人,其权利基础在于对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资金等,实际履行了工程建设义务,依据公平原则应当获得相应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即使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只要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三、诉讼路径选择与被告确定
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以下诉讼路径:
1. 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这是最直接的诉讼路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协议,尽管该协议可能因违法而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仍可请求参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此路径下,实际施工人需要准备证据证明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以及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2. 以发包人为被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一路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实际施工人能够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但需注意,发包人的责任范围限于其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实际施工人选择此路径时,应当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3. 以被挂靠单位为被告,发包人为第三人
在挂靠模式下,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存在两种选择:一是依据挂靠协议,直接向被挂靠单位主张权利。由于被挂靠单位是形式上的合同相对方,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工程款。但实务中,被挂靠单位往往以自己未实际获得工程款为由进行抗辩。二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此时,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如直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接收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等。
在挂靠纠纷中,通常建议将发包人和被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以确保在一种法律关系不被支持时,另一种法律关系能够获得支持。
四、诉讼中的关键问题与证据准备
1. 合同效力问题
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模式下,相关合同均为无效。但合同无效不意味着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工程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 工程质量问题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必须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因此,在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包括: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发包人已接收并使用工程的证据等。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可能受到限制,需在消除质量问题后方可主张权利。
3. 工程款数额确定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数额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准备: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款支付申请等文件。
若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且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
4. 诉讼时效问题
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分期支付的工程款,实务中一般认为各期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保留催告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以中断诉讼时效。
五、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1.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完善证据保存
实际施工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各类证据,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量确认单、会议纪要、付款申请、监理通知等。特别是涉及工程量增加、工程变更的文件,应有发包方或监理方的签字确认。
2. 明确交易对象,了解资信状况
在承接工程时,实际施工人应明确交易对象是发包人、总承包人还是转包人,并尽可能了解相关方的资信状况和付款能力。在挂靠模式下,应审慎选择被挂靠单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
实际施工人应定期与发包人或转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及时主张工程款权利。对于分期支付的工程款,应注意各期款项的诉讼时效期间,必要时通过书面催告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4. 灵活运用诉讼策略,选择有利路径
在实际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诉讼路径。若发包人资金充足且欠付工程款明确,可优先考虑直接起诉发包人;若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关系较为明确,可考虑直接起诉合同相对方。
总之,转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路径明确,裁判规则基本统一,分歧较小,在代位权及债权转让制度的加持下,实际施工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确定最优路径。但在挂靠情形下,不少法院现明确采纳“发包人不知情的挂靠 ,挂靠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观点,导致挂靠人诉讼索款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显著增加,诉讼难度和成本也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