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涉及工程进度、质量、履约合规性等多个核心环节,实务中常因证据不足、程序瑕疵、混淆法律边界等问题导致权利行使失败,甚至引发二次纠纷。本文在原有法律情形归纳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证据要点、操作流程及风险提示,对发包人法定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进行实务化完善。
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一)情形界定
该情形包含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类。明示违约表现为承包人以书面函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告知发包人停止施工;默示违约则以擅自停工、撤走核心施工设备、注销项目项目部、拒不接收发包人指令等行为间接体现。需注意,承包人不履行的必须是合同主要义务,即工程施工、质量保障等核心义务,而非辅助性义务(如提交非关键技术资料、配合小型验收等)。
(二)实务核心要点
1. 区分先履行抗辩权边界: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支付预付款、未提供施工图纸等为由停工的,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发包人需举证证明自身已完全履行前置义务,如提供付款凭证、图纸交付签收记录、开工条件具备的监理文件等。
2. 避免 “误判违约”:承包人因极端天气、政策停工等不可抗力暂时停工的,不属于默示违约。发包人需核查停工原因,要求承包人提交停工报告及复工计划,并留存书面确认文件。
(三)证据留存指引
1. 书面证据:承包人明示违约的函件、聊天记录;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复工催告函及送达凭证(快递签收记录、电子送达回执);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关于主要义务的约定条款。
2. 实物及电子证据:施工现场照片 / 视频(证明施工停滞、设备撤离);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佐证停工的擅自性);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证明承包人人员撤离)。
(四)案例启示
某建筑公司承接住宅项目后,因建材价格上涨,书面告知发包人不再施工。发包人立即收集该书面函件,并提交已足额支付预付款的银行凭证,证明自身无违约情形。法院认定承包人构成明示违约,支持发包人解除合同并索赔。
启示:发包人需第一时间固定承包人违约的直接证据,并同步证明自身履约无瑕疵,避免因举证不全导致败诉。
二、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一)情形界定
工期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承包人逾期完工需满足 “经催告后仍未完工” 的前置条件。此处的 “合理期限” 无统一法律标准,需结合工程体量、剩余工程量、施工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通常由发包人在催告函中明确(如 30 日、60 日),且该期限需具备合理性,不得过于苛刻。
(二)实务核心要点
发包人过错导致延误:如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变更设计未及时确认、拖欠进度款等,承包人免责,发包人无权解除合同。
双方混合过错导致延误:若工程主体结构未完工,发包人可就承包人重大过错主张解除;若工程接近完工,优先采用工期顺延、索赔违约金等方式解决,法院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
承包人单方过错导致延误:如施工组织不当、人员设备不足等,经催告后仍未整改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三)证据留存指引
1. 工期约定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条款、开工令、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约定工期与实际进度差距)。
2. 催告证据:催告函(明确剩余工程内容、完工期限、逾期后果)、送达凭证、承包人签收记录或拒收证明。
3. 责任认定证据:进度款支付凭证、设计变更审批文件、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期延误责任认定书、气象部门的不可抗力证明(用于排除自身责任)。
(四)案例启示
前文提及的能源站建设案中,发包人胜诉的关键在于举证 “客观障碍消除后承包人仍未完工”。实务中,发包人应在天然气荒结束、施工许可证办妥后,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催告,并定期核查施工进度,通过监理日志、现场巡查记录等固定承包人消极施工的证据。启示:工期延误纠纷中,“过程性证据” 的留存至关重要,需避免仅在诉讼时才收集证据。
三、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一)情形界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既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也包括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强制性规范。此处的 “拒绝修复” 不仅指承包人明确拒绝,还包括以拖延、推诿等方式变相拒绝,且修复需具备技术可行性,若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修复弥补(如主体结构坍塌),则直接符合解除条件。
(二)实务核心要点
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地基沉降、梁柱开裂等,无论承包人是否同意修复,发包人均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主体结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安全和使用寿命。
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地下室防水瑕疵、墙面空鼓等,若不影响工程整体交付使用,发包人不得直接解除合同,应优先要求承包人整改修复、减少工程价款或赔偿损失。
修复费用的实务处理:若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但需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避免因单方委托导致费用争议。
(三)证据留存指引
1. 质量检测证据: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需具备相应资质);施工现场质量问题的影像资料、监理单位的质量整改通知书。
2. 修复催告证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修复的书面函件、沟通记录;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回函或其他书面凭证。
3. 损失证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清单、房屋空置损失凭证、第三方修复合同及付款发票。
(四)案例启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2 民终 6221 号案件中,地下室防水问题未被支持解除合同,核心原因是工程已取得竣工验收通知和交付使用许可证,质量瑕疵未影响整体使用。
启示:发包人切勿因小的质量瑕疵贸然解除合同,需先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再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一)情形界定
非法转包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第三人,自身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违法分包包括将主体结构分包、分包给无资质单位、分包后再分包等情形。二者均为法律明令禁止,即便发包人知情,也不丧失法定解除权。
(二)实务核心要点
核查合同关系:承包人是否与第三方签订分包合同,且该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核查实际施工主体: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归属第三方,或工程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由第三方实际负责。
核查款项流向: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是否被承包人全额转付第三方,且承包人未参与实际管理。
权利行使的选择:发包人可选择两种路径,一是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并要求继续履行;二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实务中建议优先选择解除合同,避免工程质量风险持续扩大。
(三)证据留存指引
合同证据: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转包 / 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协议(常以 “合作协议”“劳务协议” 为名掩盖违法事实)。
履约证据:第三方施工的签证单、验收记录、工程款转账凭证、施工现场的公示牌(显示施工单位为第三方)。
资质证据:第三方的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其无相应施工资质)。
(四)案例启示
(2019)渝民终 493 号案件明确,发包人对违法分包知情不影响解除权行使。实务中,部分承包人以 “发包人默许分包” 抗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启示:发包人发现违法分包后,无需纠结自身是否知情,应立即固定证据并行使解除权,同时避免与第三方形成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五、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实务操作流程
1. 前置核查:确认自身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支付款项、提供施工条件等),排除承包人行使抗辩权的可能;评估合同解除后的影响(如另行发包的成本、工期延误损失等)。
2. 书面催告:针对可催告的情形(工期延误、拒绝修复),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履行期限、内容及逾期后果,催告函需通过 EMS、公证送达等可留存凭证的方式送达。
3. 证据固化:全面收集前文所述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必要时委托律师或专业机构进行证据保全。
4. 发出解除函:在满足解除条件后,向承包人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明确解除事由、依据及后续处理(如工程移交、款项结算、索赔等)。
5. 后续维权:解除函送达后,及时与承包人协商结算事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违约金、实际损失赔偿,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避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