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律师论建
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中合同效力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5-11-24|阅读量:
来源: 作者:黄熙怡律师 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中合同效力认定的实务要点解析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一、基本解读

         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是指在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因招投标程序合规性、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性等问题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所作出的司法判断。其核心价值在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与竞争性,平衡发承包双方及实际施工人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属性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其效力状态直接取决于招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非当事人的主观合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认定招投标相关合同效力的核心法律依据。同时,《招标投标法》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招投标行为及由此订立的合同,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区分招投标相关合同的效力与一般民事合同效力的差异。一般民事合同效力侧重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而招投标合同效力则以程序合规性为首要审查标准——即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若招投标程序存在法定违法情形,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外,还需明确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可撤销的界限:合同不成立是指欠缺合同订立的基本要件,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法而丧失法律约束力;可撤销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为要件,而招投标合同无效则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核心要件。

二、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实务问题

(一)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界定争议

        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常因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产生争议,进而影响合同效力判断。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令第186号)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需同时满足“资金性质”和“规模标准”两大要件:资金方面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规模标准方面,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均需招标。

        常见争议情形包括:一是将国有资金占比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认定为非必须招标项目;二是通过拆分合同标的规避规模标准,如将450万元的施工项目拆分为两个225万元的合同;三是对“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界定模糊,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是否属于“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存在争议。此类争议直接决定招投标程序的必要性,进而影响合同效力基础。

(二)招投标程序违法的效力认定情形

        1.招标方式违法:如依法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未取得招标备案手续即开展招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未经批准的邀请招标行为将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2.串通招投标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报价(如约定最低投标价、轮流中标),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如向特定投标人泄露标底、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将串通招投标行为列为无效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可通过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联等证据认定串通事实。

        3.先施工后招标(“明招暗定”):即项目已由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甚至完成主体结构后再补办招投标手续。此类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本质上剥夺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竞争权,司法实践中几乎全部认定对应的施工合同无效。

        4.中标无效的延伸效力:如中标人不符合资质要求(超越资质等级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等中标无效情形,将直接导致后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需注意的是,中标无效不同于合同无效,中标无效是合同无效的前置情形,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冲突解决

        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阴阳合同”,是指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或私下合同。其中,“阳合同”为备案的中标合同,“阴合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核心在于区分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阴合同”效力的标准为:若“阴合同”对“阳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则变更部分无效,结算时以“阳合同”为依据;若“阴合同”仅对非实质性内容(如付款方式细节、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式)进行补充,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可认定为有效。例如,中标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1000万元,“阴合同”将总价变更为900万元,该变更因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无效;若“阴合同”仅约定“进度款支付比例由月付70%调整为月付80%”,未改变总价及工期,则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补充。

三、合同效力认定的实务应对要点

(一)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1.发包方的举证要点:若主张合同有效,需提交招标备案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备案证明等,证明招投标程序合规;若主张合同无效,需举证证明承包方存在串通投标、资质瑕疵等事实,如收集投标文件对比材料、承包方资质证书复印件、证人证言等。

        2.承包方的举证要点:若应对合同无效主张,可举证证明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如提交资金来源证明,证明非国有资金投资)、招投标程序瑕疵未影响实质公平(如虽未备案但招标过程符合公开竞争原则);若主张“阴合同”的履行效力,可提交实际履行证据(如发包方按“阴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凭证、双方按“阴合同”履行的会议纪要),但需注意此类证据不能对抗“阳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效力。

        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对“存在违法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需对“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串通招投标等难以举证的事实,法院可根据《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相关事实成立。

(二)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处理

        1.工程款结算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司法实践中,“参照合同约定”通常优先参照备案的中标合同,而非“阴合同”;若工程未验收但发包方已实际使用,则视为工程合格,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工程款,但需对工程质量瑕疵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分担:合同无效后,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例如,若因发包方擅自采用议标方式导致合同无效,发包方需对承包方的窝工损失、机械闲置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若因承包方串通投标导致合同无效,承包方需赔偿发包方的工期延误损失。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人工、材料费用),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通常不被支持,除非有明确合同约定且损失已实际发生。

        3.质保责任与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不影响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原合同约定计算;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合同无效影响,但其行使范围限于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

        (三)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1.招标前的合规审查:发包方在启动项目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进行论证,明确资金性质及项目类型;办理招标备案、资金证明等法定手续,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招标无效。

        2.招投标过程的程序规范:建立招标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潜在投标人平等获取招标信息;严格执行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避免招标人干预评标结果;留存招标全过程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形成完整证据链。

        3.合同签订与履行的一致性:中标后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避免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阴合同”;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通过合法的签证、补充协议形式进行,且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的核心约定。

        4.争议发生后的应对:发现招投标程序存在瑕疵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如向招标监督部门投诉并获取投诉处理意见);合同效力争议发生后,优先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工程实际造价,为工程款结算提供依据;涉及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等问题时,应优先保障弱势群体权益,避免矛盾扩大化。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某回迁安置房项目(国有资金投资,估算价800万元),发包方未进行公开招标,直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780万元。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争议,建筑公司起诉发包方。法院审理认为,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发包方未履行招标程序,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约定的780万元折价补偿,但发包方需承担建筑公司窝工损失的60%(因发包方为程序违法的主要过错方)。

        案例2: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招标过程中,甲建筑公司与发包方串通,由发包方泄露标底给甲公司,甲公司以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并签订“阳合同”(备案价1.2亿元),双方另行签订“阴合同”约定实际结算价1.1亿元。工程竣工后,发包方以“阴合同”为依据仅支付1.1亿元,甲公司起诉主张剩余1000万元。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阳合同”与“阴合同”均无效,参照市场造价鉴定结论1.15亿元确定补偿金额,同时对双方处以罚款(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五、结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中的合同效力认定,既是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建筑市场秩序规范问题。其核心逻辑在于“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效力”,即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是施工合同效力的前提。发承包双方在实务中应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定程序,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行为;争议发生后,应围绕“项目是否必招、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一致”三大核心要点收集证据,依托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规则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兼顾法律适用的严格性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在否定违法合同效力的同时,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