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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与结算的法律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5-09-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与结算的法律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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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量争议是引发价款纠纷的核心症结之一,计价方式选择、计量规则适用、签证瑕疵处理及清单漏项责任划分,均直接影响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本文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实务视角系统梳理关键问题,为争议解决提供路径参考。

1、工程计价方式与结算方式的区别

实践中,计价方式与结算方式的混淆常导致工程量争议升级,二者分属 “定价方法” 与 “价款固定模式”,核心差异显著。

工程计价方式解决 “如何计算工程造价”,核心是确定单价或总价的计算依据,分为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是政府指导价导向的传统模式,以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为核心,按 “工程量计算规则” 计算直接工程费,再叠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确定总价,政府定价属性强,定额标准统一且不可随意变动,多见于计划经济时期或特定公共项目;工  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调节导向的主流模式,依据《2013 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反映工程实体与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结合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自主报价,价格市场化,单价包含人工、材料、机械、利润、管理费等,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目前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等项目。

工程结算方式解决 “价款是否可调”,核心是约定工程量与价款的风险承担主体,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与可调价:固定总价(闭口合同)下,合同总价一经约定,仅在业主增减工程量或设计变更时调整,风险范围内价格 “包死”,但 “固定” 是相对概念,存在工程漏项、设计变更等风险外情形时,承包人仍可主张价款调整;固定单价(综合单价合同)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合理分配,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情况结算,单价包含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无价差调整空间,但若工程量因设计变更、清单缺项发生增减,可按固定单价重新计算总价;可调价合同价款可按双方约定调整,分为 “可调总价” 与 “可调单价”,调整因素(如材料涨价、政策变化)需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工程量计量的方式和依据

工程量计量是结算的前提,计量方式由合同类型决定,计量依据需结合书面文件综合认定,二者共同构成工程量确定的核心规则。计量方式按合同类型区分,风险承担主体不同:单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承担工程量风险,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结算核心依据,计量遵循 “实际完成原则”,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均按承包人实际完成量计算,成本加酬金合同虽按成本加利润结算,但工程量计量可参照单价合同规则以确保成本核算准确;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承担常规风险(变更除外),采用经审定施工图纸的总价合同,工程量计量遵循 “图纸固定原则”,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为最终结算量,双方需在合同中约定计量的 “形象目标” 或 “时间节点” 以避免后续争议。计量依据方面,多类书面文件协同认定,签证为核心:基础依据是工程量清单,作为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等的明细清单,是单价合同与清单模式总价合同的核心计量依据,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数量直接影响工程量计算;关键依据是签证文件,作为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工程款等达成的补充协议,是解决工程量争议的 “核心证据”,需满足主体合格(发包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内容明确(包含工程量、工程内容、工期等核心要素)、形式书面(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文件)三大构成要件,也是清单外工程量的主要证明;补充依据包括工程图纸(竣工图纸比施工图纸更具证明力)、会议纪要(需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沟通记录(来往函件、邮件、微信记录等)、工程日志(连续详实的监理日志、施工日志可辅助认定事实),若无法提供签证,可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20 条通过这些文件认定工程量。

3、工程量变更的举证规则

工程量变更分为 “增加” 与 “减少”(如甩项),举证责任按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分配,需明确双方举证义务与证明标准。      一般规则为承包人证 “增加”,发包人证 “减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承包人主张工程量增加需承担双重举证责任,既要证明发包人同意增加工程量(如签证、通知),也要证明实际完成了该部分工程(如竣工图纸、验收记录),若仅主张 “工程量增加” 却无证据,诉请将被驳回;发包人主张工程量减少需证明甩项或未施工事实,如提供双方确认的甩项协议、监理记录或验收报告,若仅口头主张却无证据,法院将按清单量或实际完成量结算。

承包人举证需满足具体要求,即 “初步证据 + 综合判断”:需提供 “书面证据链”,证据形式合法(优先提供签证、合同、图纸等正式文件,电子证据需公证或当庭演示)、内容关联明确(直接指向工程量增加,非模糊表述),法院将结合《民诉法解释》第 105 条运用逻辑推理判断证据效力。发包人举证聚焦 “甩项” 与 “未施工”:对于甩项工程,需证明甩项是双方合意(非承包人擅自未施工)、甩项工程的具体范围,若承包人主张 “甩项是发包人未提供条件”,发包人需举证已履行协助义务。

4、签证的效力认定及暇疵处理

签证是工程量争议的核心证据,但实践中常因签字主体越权、程序瑕疵引发效力争议,需结合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综合认定。签证有效要件为主体合格 + 权限明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签证,依据《民法典》第 61 条,除非相对人明知其越权,否则均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授权代表(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监理人员)签署的签证,需在授权范围内才有效,发包人代表权限需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超权限签署需公司追认,项目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如确认工程量)的签字有效,监理人员技术签证(如质量验收)属法定职权,经济签证(如工程款调整)需明确授权否则无效;表见代理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 171 条,若承包人有理由相信签字人有代理权(如签字人长期代表发包人处理签证,或持有盖有公章的空白签证单),即使签字人越权,签证仍有效。签证程序要求为约定优先,逾期可能失权:施工合同通常约定签证程序,以《2017 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承包人需在设计变更后 14 天内提交签证申请,发包人需在 14 天内审核,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若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申请,可能丧失签证权利,除非能证明发包人同意逾期申请。瑕疵处理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聚焦事实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签证瑕疵不必然导致无效,关键看是否反映真实工程量,如签字主体越权但工程量真实发生(有竣工图纸、验收记录佐证)、未按程序申请但发包人已实际受益、签证无签字盖章但有监理日志、施工照片佐证等情形,法院均可综合认定工程量,(2020)最高法民终 1142 号案便为例证,该案中签证仅有监理签字无发包人盖章,但承包人提供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证明工程量真实,法院最终支持了承包人的价款主张。

5、结语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与结算涉及计价方式选择、计量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多个环节,核心在于 “约定优先、证据支撑、过错担责”。发承包双方在签约时应明确计价与结算方式,施工中注重签证等书面证据的留存,发生争议时按举证规则提交证据,必要时结合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减少争议发生,推动工程结算高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