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造价纠纷是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而工程造价鉴定往往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环节。准确、合理地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以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多个关键方面对办理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纠纷案件的处理思路进行详细分析。
二、结算协议的考量
协议达成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首先要查明当事人是否已就工程款的结算金额或结算方式等达成协议。结算协议是当事人对工程价款问题的自主约定,若存在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原则上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工程款的结算。这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应用。
协议效力审查:若达成了结算协议,需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严格审查,判断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的事由。无效的情形可能包括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以低于成本价结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存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或者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况。可撤销事由通常有重大误解,即当事人对结算的关键要素如工程量、计价方式等存在错误认识,且该错误认识对协议的订立及价款确定有重大影响;显失公平,在订立协议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协议内容明显不利于一方当事人。
三、第三方咨询意见的认定
共同委托情形:在诉讼前,若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了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个人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在结算审定表或者咨询报告上共同签章确认,该咨询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它类似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补充性结算约定,只要其形成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当因素干扰,一般可作为认定工程款的重要依据。例如,在一些大型建设项目中,双方为确保结算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共同聘请资深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价,双方对咨询报告的签章确认是对其内容的认可。
单方委托及异议处理:存在一方自行委托审价报告的情况时,另一方提出异议具有合理性。此时,该审价报告出具人出庭接受质询至关重要。根据证据规则,未经对方认可的单方委托审价报告属于单方证据,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可能受到质疑。通过出庭质询,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审价的依据、方法、过程等关键问题进行询问,审价报告出具人需作出合理说明。若审价报告出具人无法对合理质疑作出有效回应,该审价报告可能难以被法院采信。
四、造价鉴定申请方的确定
一般原则:在工程造价鉴定纠纷案件中,确定造价鉴定的申请方是关键步骤。一般而言,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通常是申请方。因为承包人作为工程的施工方,其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确定工程的造价,而通过造价鉴定可以明确其应得的款项。例如,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后,发包人对工程款结算金额存在异议,此时承包人申请造价鉴定,以确定其实际完成工程对应的合理价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谁就需要预先向造价机构预付鉴定费用,且相较于律师、审计、会计等第三方服务而言,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服务对费用谈判的空间较小。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如启动鉴定申请方需要预先支付高额的鉴定费用。此时就要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转换到对方,实践中相对复杂,应根据具体项目及已存在的材料综合运用。
特殊情况:如果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超付要求返还,应以发包人作为造价鉴定申请方。这是因为发包人认为自己支付的工程款超过了应付款项,需要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实际的工程造价,从而证明其超付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由发包人申请鉴定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发包人需对其超付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
五、鉴定范围的确定
固定无争议内容:启动造价鉴定程序前,准确确定双方就已完工程量或者价款的无争议部分和争议项是缩小鉴定范围、提高鉴定效率和准确性的关键。对于无争议部分,应通过双方确认、书面文件等方式予以固定,避免在鉴定过程中重复审查。例如,双方可以通过签署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形式明确已完工程量中哪些部分不存在争议,以及对应的价款计算方式。甚至双方可以在鉴定程序启动以后得现场勘验环节通过鉴定机构的笔录确定无争议内容。
缩小鉴定事项:对于争议项,要分析其能否进一步明确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以最大限度地缩小鉴定事项及鉴定范围。例如,对于一些因计量规则理解差异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查阅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行业标准计量规范等文件来确定,而无需纳入鉴定范围。这样既能减少鉴定工作量,降低鉴定成本,又能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六、未完工工程及中途退场项目的处理
未完工工程证据固定:对于未完工工程,通过公证、见证等手段固定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十分必要。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公证机构通过现场勘查、记录等方式对已完工程量进行客观记录,其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见证则可以由中立的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工程见证机构等对已完工程量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这些证据固定方式能够有效防止因工程未完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产生争议而无法推进鉴定的情况。
中途退场项目手续办理:中途退场的项目,双方办理退场手续,包括工作面的交接及已完工程量的审核确认等至关重要。工作面交接明确了后续施工方的施工起点和范围,避免因施工范围不清产生纠纷。已完工程量的审核确认则直接关系到退场方应得的工程款结算。若双方未办理退场手续,后续确定已完工程量将面临诸多困难,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鉴定缺乏准确的基础数据。
七、固定总价合同的审查
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的施工合同中,要审查是否存在超出总价对应范围的工作内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价款固定不变。但如果存在工程变更、新增工作内容等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情况,就需要对超出部分进行单独计价。例如,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是某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增加小区内的景观绿化工程,这部分景观绿化工程就属于超出固定总价对应范围的工作内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方式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进行计价,在工程造价鉴定中也应将这部分内容单独考虑。
八、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检材质证:在鉴定程序中,送审的检材未经质证即作为鉴定依据是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检材是鉴定的基础,包括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文件、现场签证等。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对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认后,才能作为鉴定依据。未经质证的检材可能存在虚假、篡改等问题,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和不公正。
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与回避:鉴定机构及人员必须具备与鉴定工程相应的资质,这是保证鉴定结果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不同类型、规模的建设工程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不同,例如大型桥梁工程的造价鉴定需要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的鉴定机构及人员。同时,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回避事由,如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的公正性。若存在回避事由,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人员回避,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公平公正。
综上,办理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纠纷案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和分析。在每个环节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注重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准确确定鉴定范围和申请方,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才能在工程造价鉴定纠纷案件中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