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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
发布时间:2025-02-27|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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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在缺陷责任期内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1.5.7条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法律属性

1.质量保修金是一种担保,担保对象为质量缺陷维修义务。

2.质量保修金的设置并非法定义务,属于约定义务。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但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成了现行建筑业的通行做法。质量保修金作为保修义务的担保,以质量保修义务为前提,质量保修义务并不因质量保修金的约定与否而设定或免除。

3.质量保修金具有特定的期限性。质量保修金对保修义务的担保一般限于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质量保证金担保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质量保修金来源于工程款,属于工程款范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充分肯定了质量保修金属于工程款。质量保修金既然是工程款,届期应当返还,只是在承包人对质量瑕疵存在过错且不承担维修责任、发包人进行实际维修时,将质量保修金作为费用抵。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在法律性质均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但它们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1.担保的对象不同

质量保证金直接保证的是质量,而质量保修金直接保证的是修理(维修)义务的履行。当然,质量保修金可以扩展理解为质量“保证”修理金,也就是“保证”工程竣工验收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

2.担保的时间不同

质量保证金可以就工程在任何时期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进行担保,质量保修金只是就工程在竣工验收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问题进行担保。而具体的交付时间,质量保证金可以没有限制,质量保修金则通常在合同的尾款中扣留。

3.担保的标的不同

质量保证金以特定化的金钱作质押,而质量保修金则以债权作质押,也就是将本应在竣工验收时完成结算并完全支付的工程款扣留一部分,以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维修义务履行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