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单漏项责任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13条确立了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规则,明确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应具有准确性与完整性。但在司法实务中,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中通常有“投标人对清单应当进行复核,对清单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清单漏项情形,不予调整工程款”或“清单工程量偏差含在投标报价中,后期不因工程量偏差调整费用”约定内容,即要求承包人对清单准确性负责,合同履行中清单漏项不予调整工程价款。该类条款的效力认定与责任分配规则,成为司法裁判的核心争议焦点。在该种情形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清单漏项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会就此造成的责任产生争议。
一、由发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此观点认为,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合同中约定免除招标人的义务的条款与《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应为无效条款。
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151号案件:本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签订合同。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文件,其中关于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效力。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等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条款,与该强制性规定冲突,应属无效。一审鉴定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对清单漏项引发的争议进行调整,符合规范要求,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此案例强调了强制性规范对合同约定的限制作用,即便合同有相反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河南高院(2021)豫民再741号案件:案涉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法院依据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1.2条规定,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对于缺项部分,因承包人实际施工且该部分在图纸中存在而清单中缺失,故发包人应承担责任。该案例体现了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对于清单漏项仍需依据规范确定责任主体,不能因合同总价固定而免除发包人对清单准确性的义务。
珠海中院(2021)粤04民终726号案件: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施工图纸存在差异和漏项。法院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4.1.2条,认定招标人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即使工程量清单经过编制单位编制和财政审核中心审批,招标人仍应对清单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对于因清单与图纸差异导致工程结算偏离预算的问题,由招标人向编制单位主张权利。此案例明确了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上的首要责任,以及招标人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路径。
二、由承包人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此观点认为,对于合同约定了漏项责任的承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1998号案件中认为:天山铝业与江苏三建签订的《安装施工、调试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均无异议。二审中,江苏三建与天山铝业对合同约定固定价160000000元及已付工程款152527286.93元无异议。江苏三建于申请再审期间主张天山铝业迫使其签订案涉合同、案涉工程价款非固定总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安装施工、调试承包合同》第14.1条约定:“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60000000(大写: 壹亿陆仟万元整人民币),该价格为承包方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全部工作的价格(参见此标段合同范围项目及价款组成表)。施工图工程量与报价工程量发生的差异不调整(调增或调减)合同价款”。江苏三建关于工程外存在量差及漏项部分的工程价款的申请再审理由,显然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黄石中院(2015)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53号案件:对于防雷接闪器项目未在招投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争议,法院综合鉴定机构意见,认为该项目未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且合同签署后未签订补充协议或工程量签证要求支付对应工程款,应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部分工程量主张,不应将其计算至工程总造价。此案例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若未及时主张清单漏项部分的工程款,可能因自身行为被认定为放弃权利,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三、依据过错承担清单漏项责任
此观点认为,即便合同约定了漏项责任的承担,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有过错,即各方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各方依据各自过错程度就清单漏项承担各自责任。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案件:招投标文件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有复核义务且未提出异议则工程量不予调整,但银泰公司在招标工程中未发放与招标清单配套的工程图纸,东欣公司、金义祥作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未就图纸发放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均未履行核对义务。法院综合考虑工程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金义祥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银泰公司作为受益方,依据公平原则,酌定银泰公司承担已完工部分差额的80%作为工程款。此案例体现了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如何综合运用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分担,平衡双方利益。
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12号案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减少漏项漏量。本案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达到56.55%,超出合理范围,表明双方在招标中存在过错且未遵循诚信原则。一审法院判令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差价,既考虑了双方过错程度,又有利于弘扬诚信原则,广东高院予以维持。该案例明确了在漏项漏量超出合理范围时,法院对双方过错的认定及责任分担的处理方式,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重要性。
四、裁判思路及总结
(一)司法裁判思路
1.审查合同效力及约定:首先,法院会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判断合同中关于清单漏项责任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若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无效;若约定合法有效,则应优先按照约定处理。
2.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分析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大小。如招标人是否尽到审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义务,投标人是否履行合理的复核义务等。
3.平衡双方利益及公平原则的运用:无论依据何种标准确定责任,法院都注重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会考虑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双方的投入与收益等因素,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裁判要点总结
1.合同约定优先但不得违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对清单漏项责任有明确合法约定的,依约定处理;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无效,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2.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准确认定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过错包括未履行法定义务、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以及违背诚信原则等行为。
3.实际施工与工程结算的关联:关注漏项部分是否实际施工,以及施工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实际施工且质量合格的,应在确定责任和工程价款时予以考虑,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未实际施工的,一般不涉及漏项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五、律师建议
(一)对发包方的建议
1.需要审慎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招标时,应保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编制过程中,仔细核对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资料,避免出现漏项、错误等问题。
2.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在招标过程中,如实提供招标资料,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
3.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签订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关于清单漏项责任承担的约定明确、合理、合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处理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问题,如发现清单存在漏项,应与承包人协商解决,避免引发纠纷。
(二)对承包方的建议
1.要认真复核工程量清单:在投标过程中,投入专业力量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仔细复核。结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资料,检查清单是否存在漏项、错误或与实际工程不符的情况。若发现问题,及时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和澄清要求,避免因未及时发现问题而承担不利后果。
2.要谨慎签订合同: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清单漏项责任承担、工程价款调整等重要内容。对于不合理或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条款,应与招标人协商修改。若无法协商一致,需谨慎考虑是否参与投标,避免盲目签订合同后陷入纠纷。
3.要注重合同履行中的证据保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与工程量清单相关的事项,如发现漏项后的通知、协商记录,实际施工的证据等,要及时收集和保留。这些证据在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