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日常处理大量的诉讼、非诉案件,具体案件形形色色,但回头看来,存在着案件办理的一般性逻辑。这是从案件的一般性特点出发,更是从怎样将此类案件办理达到预期甚至超越预期的角度考虑。
一、战略性思维
但凡做事,想要做好事,提前筹划不可缺少。而提前筹划方向、选择方法就是战略问题。而就建工案件处理来讲,如何起诉、谁来起诉、起诉谁、怎么起诉、诉请如何选择、是否选择鉴定就是此类诉讼的战略性问题。好的战略直接决定和指导诉讼过程。
就较复杂案件来讲,需要针对案件事实情况选择被告主体,因为这不仅决定着胜诉,还决定着诉讼的发展甚至回款;需要针对案件以及矛盾状况选择诉请,针对底线、争取以及对抗等,都需要做策略性安排选择;尤其建工案件,需要着重筹划鉴定问题,这就包含鉴定的申请与否、鉴定的提起时间、鉴定的对抗等。
就实际的经验来讲,有案件因选择了更好的被告主体,确保最终全额回收工程款;有的案件因为选择了较好的诉讼请求,致使有利的成功调解解决;也有案件就因为鉴定的筹划以及选择,确保多拿回成百上千万的工程款。
二、压强思维
但凡认真做事且成熟的人都知道,世界上并不存在以少胜多的情况,我们熟知的以少胜多必然是在其他方面或者不为人知的地方做到了压倒性的胜利。这就要求我们在关键事件处理时要尽可能下一倍甚至几倍于对手的功夫,尽可能地做得扎实,尽可能做得全面,如此才具备成事的基本条件。就复杂案件代理以及成长更不必说,需要下异于常人的功夫并取得超乎预期的效果,才具备胜诉以及胜出的可能。而就当事人的委托事宜都能够超乎预期也是获得可持续性认可以及自我实现的基本要素。
就复杂建工案件来讲,需要尽可能吃透案件基本事实材料,如此掌握所有案件事实内的有利和不利的细节;尤其是实际施工人案件,需要完全穷尽调查去选择正确的路径,包括甲方的、乙方的、监理的、审计的等,如此确保身份、工程量及价的问题可控,也确保案件可控;针对诉讼过程,需要全过程的审慎处理,切不可在结果生效前大意,这就包括庭后的沟通代理,以巩固开庭成果等。
我们也看到很多大意造成案件失利的情况,有实际施工人以总包名义起诉,却未能关注总包债权人给甲方发送协助执行的;也有因为没有穷尽证据,不能完整还原施工工程量的;也有不能注重诉讼过程,以为只要干活就能拿到钱,但最终全案败诉的。
三、系统性思维
我们不过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主体,历史系统中的一个阶段,宇宙系统中的一个沙砾。无时无刻不处于系统之中,如果我们要获得预期的结果,这就需要考虑系统的整体的、先后的、相互的关联性,掌握互相影响的关系,如此尽力引导,便能够顺应趋势,做到顺水推舟。
在工程案件代理过程中更是要关注整个项目的前生今世,如此可能发现不为人知的关系,从而对案件合同效力、计价方式等带来不同寻常的变化和思路;要关注此案件与其他相关案件的关系,预判案件先后处理的不同情况,从而做更有利的安排和引导;要关注同一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处罚以及刑事领域的不同认定,从而通过综合性的互动解决问题,达到目的。
建工案件处理过程中就存在系统的认识问题,很多项目发展过程中存在模式以及主体变更的情况,挖掘此过程中关系变更对应的权利义务变更,就能打开新视角,从更高层面解决问题;就好比实际施工人起诉总包与发包案件与总包起诉发包案件的先后处理对于不同主体结果大相径庭;当然面对当前工程诉讼过程中遇到的转包、违法分包在刑事、行政角度不同的认识以及处理,就会打破原有的平衡,可能让问题解决更容易。
四、虚实思维
诉讼过程如战争过程,战争过程讲究虚实结合,诉讼更是如此。虚实结合主要体现在战略安排上,其主要取决于诉讼的对抗性以及不确定性。而就具体案件来讲,虚实需要主要体现在诉讼请求的安排上,当然在某些诉讼案件中,在诉讼主体的安排中也可以利用该原则,尤其是各主体之间关系极为复杂的时候。
诉讼过程本质可以理解为一个谈判过程,而与一般谈判不同的是,诉讼过程具有更为严谨的程序要求、争议不下的强裁机制以及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基于谈判的一般性逻辑,底牌与策略牌的安排就很重要。就好比总包起诉就工程款之外工期、质量、损失、违约金的考虑,就发包而言,质量、工期、调差等层面的对抗最能体现。
虚实结合要做到实的部分势在必得,而虚的部分尽全力争取。且不要以虚为虚,如此不仅不能做到被支持的可能,就连对抗以及答辩的目的都难以实现。
五、矛盾思维
诉的过程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的过程,就矛盾的一般逻辑来讲,也是变对立为统一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熟知矛盾的思维并运用到诉讼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来。我们要掌握,诉讼过程本身就是对立冲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难以回避以及避免对立问题,如此就让我们去接受,甚至引导;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发展到统一的过程,由诉讼程序的统一,到事实的统一,进而到争议问题的统一,最终形成唯一的统一的裁判文书。
就建工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案件来讲,就存在以下对立统一的关系:
第一,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与作为被告的总包、发包就诉讼地位来讲是对立的关系,而总包与发包系统一的关系;
第二,发包作为最终的项目业主,就工程款支付上与总包和实际施工人是对立的关系,而就此问题上,总包与实际施工人是统一的关系;
第三,就工程质量、施工量问题实际施工人和总包作为施工人是统一的关系,但与业主的发包单位是对立的关系;
第四,就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实际上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系统一的关系,二者与总包系对立的关系。虽然此关系不一定必然浮现水面,但达成统一有利于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人认定实际施工身份。
如果能够较好地运用对立统一的关系,就能够解决诉讼过程中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运用自如,那就能解决实务中的绝大部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