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关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如何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合理地确定与行使这一权利,成为了亟待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执行中优先受偿权数额的确定、承包人以优先受偿权排除执行的处理以及承包人参与执行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方式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执行中优先受偿权数额的确定
依据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授权,执行机构通常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在执行过程中确定优先受偿权数额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首先要审查优先受偿权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享有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若超过该期限,则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其次,若未超过期限,当提出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和被执行人对数额无异议,且其他执行中的申请执行人也无异议时,执行机构可以确认优先受偿权的数额。但如果被执行人对数额存在争议,此时便涉及证据审查问题。建设工程案件往往证据繁多,特别是在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的情况下,工程量价的确定极为复杂,这显然不适宜也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承包人应尽快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547号执行裁定书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均无争议的,可以予以确认,但一旦涉及实体争议则仍需通过诉讼等程序予以认定。这充分体现了对审执分立原则的坚守,确保实体问题能够在恰当的诉讼程序中得到公正解决,避免执行程序的不当扩张。
二、承包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判断案外人是否对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判断过程通常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其次将该项实体权益与据以执行的民事权利进行比较;最后判断实体权利是否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属于债权,只是相较于普通债权具有优先性。因此,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贺红妙、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207号】中明确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法院不再对执行标的实施执行的诉讼。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债权,虽然具有优先属性,但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也不应作为当事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这表明承包人应通过参与分配程序来主张其优先受偿权,而非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复122号裁定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款应当从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不是直接受让工程的物权。这再次强调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本质属性,即应在工程变价款中实现优先受偿,而非排除执行。
三、承包人对财产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当承包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如果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承包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预留工程款范围内的价款,待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后再由执行法院进行处置。例如,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第32条规定,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行就财产变价款向执行实施机构主张优先受偿。执行实施机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支持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及其受偿顺序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处理。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其权利主张:(1)案外人系案涉建设工程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2)案外人在案涉建设工程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在提出执行异议时尚未超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期限。
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359号裁定中表明,当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应予充分关注并先行审查,在拍卖、抵债或者分配程序中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其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通过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仍无法确定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可以告知承包人尽快通过诉讼程序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依据。虽然承包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并不能阻止执行程序的继续推进,但执行法院在处置该执行标的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在执行程序中,当优先受偿权的数额能确定时,根据各债权的优先顺序予以执行;当执行程序中不能确定优先受偿权数额时,执行法院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对承包人提出的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在变价款中予以预留,对其他剩余款项进行分配,待承包人取得判决或裁定,能够确定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后,再予以处理。如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机构作出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平清偿或优先清偿的法律规定有异议,也可以提起分配方案执行异议之诉。
结语
承包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在得知发包人已经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向执行法院主张对变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机构在拍卖款项中对优先受偿权数额部分予以预留。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确定优先受偿权数额的情况下,积极提起诉讼或仲裁,取得执行依据,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