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具体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总承包通常需要与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共同协作完成施工任务。然而,有些分包单位在已经进场施工的情况下,也会出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场情形,或是总包基于分包方施工质量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当分包单位中途退场时,如何有效避免因分包单位退场带来的工期拖延、对账与结算纠纷等风险至关重要。
一、分包单位中途退场纠纷案例
1.合同未明确退场解约责任方,施工企业追责无据。
(2023)粤01民终133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双方虽然约定,乙方自身原因中途退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仅结算已完合格工程量的60%给乙方。但从现有证据看,无法得出华茂清中途退场,系华茂清自身原因导致,故玄达公司主张按照结算合同工程量的60%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施工中未留分包退场原因的证据,分包单位主张总包单位违法解除未获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3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南公司、电建三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函件、备忘录及中江公司向电建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等,均可佐证中江公司存在施工进度滞后,延误工期情形。关于中江公司上诉提出因电建三公司代付工资不及时引发职工工资纠纷从而导致施工进度滞后问题。经查,中江公司要求代发工资系产生在职工工资纠纷之后,鉴于中江公司履行合同存在严重延误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施工现场混乱并严重影响施工秩序等情形,已构成根本违约,中江公司在中泰公司、中南公司联合发函要求其退场后,亦未提出异议,电建三公司解除《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总包单位应对建议
1. 记录分包方退场原因
承包人应记录分包方退场原因,上述案例中由于分包方工期延误,在承包方多次催促后仍无效果,这显然是分包方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这属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目前公司下发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范本中,都对中途退场的处理和违约追责有相应条款约束,按照约定处理即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先与分包人协商,签订退场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收集各方证据,为后期诉讼做准备。
2. 固定分包人中途退场过程的事实证据
对分包人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状态等事实进行如实记录,形成《现场勘验记录》,并对已施工部分进行验收,形成《中间交接报告》。对于工程中存在质量瑕疵的情况,可以申请公证工程资料。明确待公证事项和具体公证内容,如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在公证过程中进行全程录像。考虑到新施工单位进场的迫切性,在委托工程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的同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对原施工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造价结算意见书,确定已完工程的造价,并在起诉后撤回对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
3. 现场确认已完工程量
在分包单位退场时,下家施工单位进场前,总包单位应联系好第三方公证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如果能有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参与更好,同时做好拍照、录像等原始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后续诉讼时,因为施工界面工程量的问题产生纠纷。同时,要注意收集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各类通知指令、图纸及技术交底资料、材料验收单、质量验收表以及政府部门介入处理事项的记录等相关书面认定资料,发现缺少的要及时补全。这些资料将作为无法达成一致结算意见时,总包单位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利证据。
4. 做好已完工程质量检测
如果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建议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最好有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参与,并做好拍照、录像等原始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如果工程有明显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进行修复,并保存通知凭证。如果分包单位拒绝修复,可以再通知分包单位让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分包单位不委托,我们可以自行委托,并在委托后再通知分包单位。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异议或不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就视为默认认可。如果分包单位不回应,我们就可以自行进行鉴定了。同时,应就第三方的施工修复额外做好相应的证据固定工作,避免后续施工内容与原有施工内容出现混合交叉、无法区分等问题,为后期费用索赔提供相应的条件。
单方鉴定的效力虽然不及司法鉴定,但通过司法鉴定需要先到法院起诉,再由法院组织选择鉴定机构,时间较为漫长。所以,按照以上步骤整理全部资料,在诉讼时才可能被法院采信。
只有在有关机构(公证)确认后,方可另行委托分包单位继续施工。如果未鉴定即继续施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发生工程质量争议时将无法确认责任主体。如果在诉讼中申请质量赔偿,可能存在不予支持的风险。
5. 现场物资盘点和交接
退场结算价格的最终组成,通常由已完工程量造价、现场剩余物资、合同外签证及索赔组成,而签证索赔往往需要各类书面资料进行证明,因此现场物资盘点尤为重要。
(1)对分包单位撤场前由其购置且现场仍会继续使用的各类物资进行盘点及估价,后续承接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货及金额确认。
(2)要求不继续使用的物资由分包单位自行撤场,注意与现场留存物资做好区分。
(3)做好现场安保工作,避免盘点及交接后的物资损毁、遗失。
(4)如果分包单位拒不配合,长期留置的设备、物资等可以由第三方公证机构依法提存。根据我国司法部制定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提存作为一种履行的替代,使债务人能够将无法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在提存期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而标的物的孳息则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如果已经起诉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提存,法院也有权指定仓储单位进行提存,如果不宜提存的,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提存价款。
6. 梳理分包单位债务
在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无法就中途退场结算价款达成一致时,不排除与分包单位存在合同关系的各分供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向总包单位索赔(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要求付款。由于分供单位涉及的主体繁杂、事项琐碎,尤其是牵涉到农民工群体的劳务纠纷,为避免陷入此类纷争,总包单位应提前对分包单位各分供单位的外债进行摸底梳理,必要时通过工程款代付等方式支付,尽可能避免与分供单位的争议及诉讼纠纷。
7. 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
(1)如果分包单位出现相关违约情形,要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留存备用。
(2)以书面方式向分包单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内容包括分包单位的违约情况,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责任等),声明保留索赔权利。
(3)书面解除合同函件,建议通过EMS快递送达,快递地址和联系人应填写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快递单的备注栏要写明函件的名称,同时应留存该快递的邮寄底单,在EMS官网上追踪快递投递情况,并在投递完成后将网页截图一并留存。
8. 及时签署退场结算协议
双方应就已施工工程的范围、验收、工程量、中途退场复工前工程现场的保护、中途退场后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工程价款结算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如果退场原因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尽量在协议中予以体现,方便退场后可能的违约索赔。协议应明确结算价格的组成,并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额外价款。结算价款的支付应与退场节奏相匹配,尽量延长支付节奏;付款节点应与分包单位解决各分供单位欠付款事宜挂钩等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