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法律风险提示一
1.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违约风险:支付工程价款为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在承包人发出支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则发包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支付逾期利息、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等。(2)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承包人发出支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则发包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支付逾期利息、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等。(3)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在承包人发出支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则发包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支付逾期利息。此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发包人逾期审批视为默认的法律风险:如果发包人对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申请,逾期审批的,需要承担视为默认的法律风险。(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4.4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4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法律风险提示二
1. 为垫资而融资的法律风险:承包人用于垫资的资金中,可能是自有资金,也可能是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得来。贷款需要支付利息,逾期不能还贷还需要承担罚息,加大了承包人的负担。如果遇到国家提高银行贷款利率,承包人承担的利息、罚息还会加大,风险也加大。
2.赊欠材料、设备款的法律风险:承包人为了减少资金投入、加快工期进度,通常会通过赊欠材料、设备来节省开支。在赊欠的情况下,价格可能比现金买卖要高,质量可能也难以保证。承包人如果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欠款,可能还会面临被追讨材料、设备购置费的诉讼风险。
3.因劳务费纠纷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承包人拖欠劳务费的现象比较多见,短期的拖欠也能够被劳务人员理解与接受。如果承包人长期无力支付劳务费用,那么承包人面临停工、追讨、涉诉的风险在所难免。
4.市场变化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在垫资施工的情况下,承包人赊欠材料、设备购置费、拖欠人工费的做法是常见现象。如果市场行情在一定的时期内有较大的变化,如材料、设备购置费或人工工资有较大的上涨,就会为承包人带来较大的额外负担。
5.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价款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如果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不按时偿还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或支付工程款,容易引发连锁反应。承包人到期不能按时收回垫付的工程款,需要面对银行、材料商、设备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索债压力,甚至使承包人的经营陷入困境乃至破产。
6.建设单位转让建设工程项目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如果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或者竣工后的建设工程转让与他人后,拒不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也未能够提前做好预防或财产保全等工作,则承包人垫资会面临无法收回的危险。
7.承包人因垫资过多而无力继续施工所带来的违约风险:如果承包人由于签约前考虑不周或评审不足,轻视了特定工程中垫资施工的难度,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垫资过多而无力继续施工的问题。此时,承包人就面临既要筹集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又要面对因自身违约需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法律风险提示三
1. 流押、流质的法律风险:对于在工程支付期限届满前的以房抵款协议,由于违反法律关于禁止流押、流质的规定,需要承担无效的法律风险。
2. 无法取得抵款房产的法律风险:如果抵款房屋为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被抵押、查封,或者房产的施工单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房产已被销售,需要承担无法取得抵款房产的法律风险。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并不代表工程款已经收回,如果抵款房产未办理预告登记或物权转移手续,而承包人在应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承担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风险。
4.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法律风险:以房抵款协议本身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基于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对尚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法院不予以确认其效力。因此,对于未办理预告登记或者物权转移手续的房产,需要承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