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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2-20|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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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保修期限。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在《建筑法》规定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对质量保修期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工程性质的差异设定了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同时在第41条明确了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即由承包人承担相应保修义务,并对因其原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一、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工程质量责任认定

1. 质量保修期届满,施工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期间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人应履行保修义务。若施工人对该质量问题存在过错的,还应对因其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届满,施工人的保修责任消灭。

2. 质量保修期届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瑕疵担保责任

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既可能在工程交付时就已经存在,也可能在交付使用过程中产生。对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缺陷,施工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而对于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既有权要求施工人承担保修责任,也有权要求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瑕担保责任与质量保修责任的责任形式均为违约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存在竞合。质量保修期届满,施工人的保修责任消灭,但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若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发现的质量问题满足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的,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施工人承担相应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瑕疵担保责任。

有些相反观点认为,质量保修期届满之后,施工单位不再承担工程质量相关责任,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但是对于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却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如果要求施工单位在较长时间内仍要对质量承担责任,对于施工方的责任过重。该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其他责任,保修责任可以因保修期届满而不再承担,但工程质量是工程的核心,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因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比如偷工减料,那么施工单位应当对相关问题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受质量保修期的影响。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和第80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的规定相矛盾。

3. 质量保修期届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质量保修期届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受质量保修期限制。我国《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认定的相关裁判观点

1.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并不因超过保修期免除。

例如,在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建筑工程公司不再承担的只是保修责任,而不免除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施工主体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该责任是一种基本的民事责任,不能通过约定进行限制或免除。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明显的区别,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就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如果超过质量保修期后施工方就不再就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相矛盾。案涉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从现存质量问题能够推定当时也存在质量问题的,比如做法不规范、材料使用不充分;也包括从目前的质量问题能够判断当时的质量问题更为严重,如混凝土强度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增加。这两类质量问题可归责于建筑工程公司,其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已经过了质量保修期。”

例如,在商丘市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可以看出,涉案电气工程线路出现瑕疵是工程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造成的。故责任属于瑕疵担保责任,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而瑕疵担保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已经存在,该瑕疵担保责任不受保修期的影响。

2. 明知超过保修期的情况下,关于保修的承诺具有约束力。

例如,在深圳华泰企业公司与东莞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墙面瓷砖大面积出现空鼓、脱落现象集中出现在2012年1月份,此时已经超过了华泰公司的保修期限。但华泰公司在明知超过保修期的情况下,在《复函》中仍然明确表示“瓷砖脱落、墙面开裂、水管爆裂等事宜……为维护与你司友好关系,公司在资金异常紧张的情况下,一直努力尽责,并决定安排对上述已过保修期的项目进行修复,以表示我方的诚意”。无论华泰公司同意维修的动因何在,其承诺修复的行为对其有约束力。华泰公司未践行承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龙城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修复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华泰公司返还。

三、结语

为防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的质量纠纷,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应严格审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业绩及信誉,选择具备丰富经验和良好口碑的企业,降低因参建方能力不足导致质量问题的风险。设计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的功能需求、使用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同时,要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理人员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等文件,确保其符合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规定和标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要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明确责任主体,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明确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责任和保修费用的承担等内容。质量保修书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建立质量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通过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装饰装修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建设工程的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