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断续续读伟人的文章选集,大部分论断都有深刻的启发,也早已有结合律师工作以及建工案件代理工作进行归纳总结的想法,但一直考虑理解不够以及认识错误。但当下看来,这些问题已然是无法避免的,但认真总结分析就可以有再一次的理解学习机会,如此看来便才能开始下笔,只期望促进学习深度,指导实践工作。鉴于毛主席思想的庞大,仅就重要论断来与具体实践工作衔接,谈一些启发和感触。
一、我们固然应该尊重过去的流血的经验,但是还应该尊重自己流血的经验。读书是学习,使用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
从战争学习战争——这是我们的主要方法论。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
如果你是一个社会实践者,或者还日常就过往的各种经验总结着,就最能体会以上内容的深度和价值。实际上总结过去的经验进而总结一般经验就是一般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的真理延伸,而只有自身的实践才是深切的、触及灵魂的,或者也可以说最符合自身条件的。这就要求我们至少关注以下内容:
第一,做好亲身入局的实践活动。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但往往大道理常常灌耳,只是不实践而已。所以先入局、做事是基本条件,也是认识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实践绝对是用心、彻底的实践,而非浅薄的的、不知所以的实践。法律工作尤其是较为复杂的建工案件诉讼工作就是如此,没有几年的深入研究,没有几十个案件的扎实办理,是不会有真东西的,更不会拥有高的专业能力。
第二,时时做好总结复盘工作。只是一味地实践肯定难以有比较长足的发展或者鲜有发生质变的机会,这就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总结、反思进而指导实践。结合自我的人生目标以及价值规划,总结、修正进而继续飞身入局。我们总结案例得失,探讨案件突破,修正目标方向,也是这个逻辑。
如此往复,徐徐图之。实践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思想的落地;总结不是机械地记录,而是实践逻辑的自洽。长久而扎实,盘旋而上升。
二、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叶子,这是哲理也是事实。我们办理的每个案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主体、金额、管辖、裁判者、时机等都千姿百态。这就要求我们在总结、看到一般性的时候着重发现特殊性,注意关注不同的条件,讲究方法论,而非生搬硬套。
就案件办理来说,不可因为案件类似或者案由一致就大意,而要关注案件不同的主体诉求、不一样的证据条件以及不同的裁判思维,如此具体分析才能够达到方法上的一般性,才能获得个案的超预期。
我们学习别人的经验以及胜诉案例更要如此,参照使用的时候更要刻意关注自身的条件,否则极可能东施效颦。但也不能受限于固有的条件,在条件不能时进一步改变条件,以此类推。
三、说战略胜利取决于战术胜利的这种意见是错误的,因为这种意见没有看见战略胜败的主要和首先的问题,是全局和各个阶段的关照得好或关照得不好。
我们的战略是“以一当十”,我们的战术是“以十当一”
这是我们制胜敌人的根本法则之一。
(《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
如果说一般性案件无所谓战略与战术问题,或者只讲究战术即可。复杂案件尤其大部分建工案件一定是战略(策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案件代理来讲,战略就是选择何种案由、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如何选择诉讼请求、如何选择司法鉴定等。而战术往往在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点,如常规举证、常规答辩等。
我们的案件就存在代理被告案件中通过战略制定追加新的被告,最终由新的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我们也有作为原告起诉,直接关系被告不具备履行能力,通过被告筹划以及法律关系重组最终获得回收的;我们也有通过司法鉴定直接固定工程量,使得案件超出预期的情况。事实证明好的战略会让案件变被动为主动,进而顺水推舟。如果能够在战略制定后切身实践并贯彻、实施、修正,如此整个诉讼过程便会极其享受,自身更会获得无限提升。
四、一切军事行动的指导原则,都根据于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尽可能地保存自己的力量,消灭敌人的力量。
《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
这不仅是战争的指导原则,更是人生的指导原则。就诉讼过程来配套,会更加形象。诉讼过程不是赌博,诉讼本身更不是目的,想要通过诉讼获得非法利益必然受到反噬。而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才是诉讼的目的。
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需要贯彻风险意识,在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需要及时止损甚至撤回诉讼,在诉讼条件改变后再重新准备,时刻防止由于估计错误或者盲目坚持导致诉讼失利,甚至丧失依法维护权利的机会。
五、集中大力,打击小部,仍是游击战争战场作战原则之一。
《抗日游击战争的战略问题》
集中大力,打击小部看似极其简单,但实际是博弈的基本原则。以少胜多从来只是后人对历史的美誉,以多胜少才是历史的必然,才是规律。只不过人数只是战争的条件之一,谋划、粮草、军心等都是划分多与少的关键。我们千万不要被以少胜多所蒙蔽,用侥幸心理做事,犯机会主义错误。
孙子兵法形篇:“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也是这个道理。无论诉讼过程、竞争过程都应当具有先为不可胜的准备,如此才具有胜的可能性,才符合了获胜的客观规律。
六、我们也不是不喜欢速胜,谁也赞成明天一个早上就把“鬼子”赶出去。但是我们指出,没有一定的条件,速胜只存在于头脑之中,客观上是不存在的,只是幻想和假道理。
《论持久战》这同发展是一样的道理,在方向正确的情况下,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不确定性。认识问题、理性分析并坚持长期主义,这是实现伟大目标的要求,也是做困难而有意义的事的一般规律。
我们学习此处思想,更要关注的是逻辑分析的睿智的过程以及为真理(目标)不懈斗争的伟大意志。怎样的结果皆有条件决定,没有条件的因何来目标的果呢?但伟大事业都是由伟大意志引领的,确定伟大而正确的目标,改变不利条件的条件,强大意志促使不断实践,才是成事一般规律。
复杂重大诉讼业务的办理也是如此,鲜有没有胜诉的欲望而胜诉的,更不可能有不清楚案件条件就能走得远的,而全过程的笃定、拼搏、睿智并坚持就是执业律师最好的精神意志。
七、世界上没有直路,要准备走曲折的路,不要贪便宜。不能设想,哪一天早上,一切反动派会统统自己跪在地下。总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我们面前困难还多,不可忽视。我们和全体人民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排除万难,达到胜利的目的。
《关于重庆谈判》
无论何种案件、何种事业想要取得成绩,想要在竞争中胜出,都需要有卓越的目标、理性的分析、伟大的意志以及坚决的实践,别无其他。见此精神,见深思熟虑、见乐观主义、见英雄主义,更见伟大意志,与君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