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律师论建
甲指分包模式下付款主体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5-02-21|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甲指分包模式下付款主体责任分析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一、甲指分包的特征

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实践中,“甲指分包工程”实质上归属于分包范畴,其具备特定的法律特征。最高人民法院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 )中,对甲指分包工程的法律特征作出如下阐释:其一,分包工程的承包方由发包方直接选定;其二,分包工程的内容涵盖在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之内;其三,指定分包人需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二、案例导入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甲指分包付款责任的认定存在以下分歧:  

1. 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部分法院认为,总包单位作为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分包单位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故应独立承担付款责任。(2020)沪0115民初7791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指定分包方远大公司表示,如果中建八局(总承包方)为付款主体,则汇经公司(发包方)作为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最终法院认为:本案工程为甲指分包工程,无论分包合同的签订还是分包合同的履行,中建八局均系在汇经公司的指示下完成,虽然分包合同约定由汇经公司支付远大公司,但并未赋予远大公司直接向汇经公司主张债权的权利,且实际履行均为汇经公司先支付中建八局,中建八局再转付远大公司,本案中,汇经公司与中建八局对剩余2,525,000元保留金照此路径支付并无异见,故根据合同相对性,付款主体仍应为中建八局。

2.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后再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方的,发包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019)豫0183民初3140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基冰雪世界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指定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指定分包合同。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工程款的支付约定为: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款项后,再同比列支付给原告。原告在合同中承诺对本工程的资金风险及业主的资金状况和支付已作了充分了解,同意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照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资金到位情况给予工程款的支付。原告有义务会同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向造成资金风险的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进行资金催付和索赔。

工程款2448032.03元应该由谁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认为,该部分工程款虽无法明确是合同内还是合同外,但是因涉案合同而产生,故作为合同相对方的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还款义务,作为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虽不是合同相对方,但该合同是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指定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签订的指定分包合同,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亦应承担还款义务,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后,有权向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追偿。

3.甲指分包中,总承包方仅是在收到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费并支付给分包单位,总承包方并无付款义务的,不承担付款责任。

(2020)津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中认为,众鑫合公司(指定分包人)作为丙方,中天公司(总承包方)作为乙方,百恒公司(发包方)作为甲方,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乙方与丙方签订桩基专业分包合同仅限备案之用,并不实际履行,该项目工程款由甲方代乙方直接向丙方支付。涉案工程为甲方指定分包给丙方,丙方就该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任何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工期、资料、结算、付款等问题,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甲方未按时付款,丙方向甲方提出主张索要,乙方无任何责任义务。乙方承担总承包配合责任,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最终本案未支持众鑫合公司要求发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而系作出由发包方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判决。

本案中,最终由发包方作为付款主体,原因在于发包方、总承包方、指定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属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法律分析

在甲指分包工程工程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有法院认为承包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向指定分包方付款,发包方付合同范围外价款,承包方支付后可向发包方主张权利;也有法院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或承包方单独承担责任。

本文认为,甲指分包模式下,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主体应为承包单位,主要理由有三点,第一,依据合同相对性,指定分包下工程款支付应由承包方承担,支付后可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因承包方与指定分包方合同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且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时,不宜突破合同相对性认定连带责任。第二,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甲指分包模式下,发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指定分包方分别成立总包和分包合同关系,发包方对指定分包方的管理基于分包合同约定,双方无成立合同关系的合意,法院认定发包方承担合同范围外价款支付责任存讨论空间。第三,从利益与风险对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考虑,指定分包工程属承包方施工范围,承包方是专业工程部分直接受益者,且发包方通常将工程款付给承包方,所以承包方应承担付款责任 。

四、律师建议

为减少甲指分包付款纠纷,需从合同设计、履约管理、司法裁判等层面完善: 

1. 合同条款的精细化约定

总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指定分包不免除其向总包支付对应工程款的义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可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工程款支付路径及甲方在总包违约时的补充责任。  

2. 总包单位的风险防控

总包单位应建立甲指分包专项台账,留存甲方指定分包的书面证据(如会议纪要、指令函);  

在甲方直接向分包付款时,要求签订书面确认文件,避免被认定为债务转移。

3. 分包单位强化证据意识

分包单位需保存甲方直接参与工程管理的证据(如签证单、付款指令),以便在诉讼中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  

农民工工资争议中,应及时通过工资专户、维权公示牌等渠道固定甲方欠付事实。  

甲指分包模式下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需在尊重合同相对性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的实际控制力、履约行为及立法价值导向进行综合判断。唯有通过法律规则的完善与各方主体的合规管理,才能实现工程款支付秩序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