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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情形下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25|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违法分包情形下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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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践中,违法分包情形屡见不鲜,因建设工程施工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工程实际建设中,发生安全事件并不少见,然而在违法分包情形下,就同一工程存在多个有关主体,被侵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各主体或互相推诿,或就责任比例的划分争执不下。本文就违法分包情形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侵权人主张权利主体的确定,以及各主体之间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进行以下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案例导入

(一)基本案情

温泉小镇小区建设工程由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中的劳务施工分包给赵海峰,段仰杰受雇于被告赵海峰在该工地干零工。2018年9月2日上午11时许,段仰杰在搬运混凝土砌块时摔伤。段仰杰受伤后被送往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被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段仰杰受伤后,赵海峰指派李长鲁为原告垫付了门诊及住院治疗费用,双方对于其他经济损失的赔偿未能协商一致。

各主体间顺序为:温泉小镇小区建设主体→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长鲁、赵海峰→段仰杰

(二)段仰杰诉请

1、要求被告李长鲁、赵海峰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4744元;

2、要求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法院分析过程

焦点1:赔偿责任的承担。

1、赔偿主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受被告赵海峰雇用,在从事雇用活动中摔倒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赵海峰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知被告赵海峰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将劳务工程交由其施工,应与被告赵海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李长鲁系原告雇主,且被告李长鲁、赵海峰均主张被告李长鲁与原告一样均是被告赵海峰的雇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长鲁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过错责任分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首先,根据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显示,造成原告伤情重要原因是摔伤,而非混凝土砌块砸伤;其次,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混凝土砌块的检测报告,能够证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砖块是合格产品,即使混凝土砌块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也具有相当的强度,如非原告搬运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撞击,不会因人手搬运而断裂,原告存在操作不当撞击砖块的情形,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赵海峰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赵海峰承担80%的事故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事故责任。

(三)判决结果

1、被告赵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段仰杰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2991.96元;

2、被告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段仰杰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律分析

此类案件系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条的规定,侵权类案件的责任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要应以各主体间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程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1.在违法分包情形下,判断发包人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如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选任不存在过错,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判断发包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除分析是否存在选任过错,还需判断发包人有无基于其它行政法规及合同约定等产生的管理义务,若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2.判断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应该确定承包人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以及承包人是否将相关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等;

3.判断分包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该确定自身有无接受分包工程的资质,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自身有无尽到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等;

4.判断被侵权人是否承担责任,应确定被侵权人在施工过程中有无严格按照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标准、流程等进行作业,以及自身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