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付款是建设工程的关键环节,也是法律规制的重点,容易引发纠纷。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及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和风险防控问题。
一、建设工程预付款支付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工程预付款支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同,对于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应特别注意相关条款。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1条的规定,工程预付款支付:(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2)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对于工程预付款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同,对于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项目,应特别注意相关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2.1条的规定:(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2)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同,对于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应特别注意相关条款。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3条的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2)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3)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4.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同,对于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项目,应特别注意相关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4.4条的规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三、工程结算价款支付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对于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同,对于适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应特别注意相关条款。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0.4条的规定,工程结算价款支付:(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资料: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5)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对于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不同,对于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项目,应特别注意相关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2条的规定:(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