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交付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系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实践中,因工程质量系专业性问题,人民法院一般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对于发包人而言,应当如何主张工程质量鉴定、做好充分鉴定准备。本文结合实际对此予以分析。
一、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里的竣工验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既包括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也包括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法定强制性安全标准。
二、承包人工程质量违约情形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约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法律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故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施工方未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工程施工过程中,基于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情形层出不穷,导致实际施工的主体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未达到法定标准,最终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要求的工序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用次料或少用料,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事故隐患。设计图纸系承包人完成施工内容的依据,一般均是经过严格审核的,施工方应当严格按图施工。
(二)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成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如果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要负责任。
(三)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和主体。如果一项建筑工程在一定期限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另外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主要原因是施工工序未按照技术规定进行,或建筑物材料不合格造成的。
三、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鉴定要点
(一)发包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明确鉴定目的和事项。
如在(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案例中,在承包人杜班公司诉求发包人海力舟阳公司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反诉承包人承担施工质量问题整改费用的情况下,“海力舟阳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申请事项:(1)对大通县煤炭集中交易市场工程的防风抑尘钢架基础工程及防风抑尘钢架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2)对整改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青海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案涉防尘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19年2月25日其出具《鉴定意见书》。”
因此,发包人应明确鉴定的目的,例如,是为了查明工程墙面渗水的原因,还是为了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额或法律规定。另应明确鉴定的具体工程部位,如质量问题的具体位置。
对于需要出具具体维修方案的,发包人应当在鉴定申请书中一并提出,避免后续因另行主张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二)鉴定范围的确定。
鉴定范围应是基于施工范围确定的,可以是全面鉴定、部分鉴定或争议鉴定。全面鉴定适用于承包人施工的全部工程,部分鉴定适用于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争议鉴定则适用于对承包人结算审核意见中不认可和有遗漏的部分。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
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选择和人民法院的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利用当事人在相应专业机构的资源,选择对自己当事人最有利的机构。
另对于部分质量问题在选定鉴定机构时应当对鉴定资质进行核查,避免因资质问题影响鉴定结论效力。
(四)鉴定报告初稿异议。
鉴定机构一般在正式鉴定报告出具前会向法院移送鉴定初稿,法院将向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允许各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此节点对于发包人来说非常关键,应当对于鉴定初稿交由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商务部门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查,最终汇总提出专业性意见,争取鉴定意见中采纳己方观点,实现鉴定的最大意义。另对于确有必要的问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以形成对己方有利认定。
(五)对于无法鉴定的处理方式。
如果因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当事人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进行鉴定,鉴定应终结。在这种情况下,应重点审查终结鉴定的原因,并从中找出对自己一方有利的陈述或论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四、结语
司法鉴定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其对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顺利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建设工程实务中,鉴定意见一旦形成,较难推翻。因此,于发包人及代理律师而言,应当在启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前审慎评估,依据法律法规,在司法鉴定中充分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