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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质量反诉要点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21|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发包人质量反诉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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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合格系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首要前提。实践中,因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长等特点,在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质量纠纷。一般在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纠纷中,发包人会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提出反诉。在此类问题中,发包人反诉该如何提起,如何安排诉讼策略,本文对于予以分析总结。

一、发包人质量索赔的权利基础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对于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虽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是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较高质量标准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9.1条和19.3条约定,发承包双方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承包人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发包人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因此,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索赔的前提应当以双方之间已建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具体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

二、质量索赔诉讼路径-反诉与抗辩

本文限定的前提系工程质量不合格系承包人的原因,且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在此前提下,发包人可优先选择通过反诉的形式提出工程质量索赔,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角度而言,《建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此,发包人通过反诉主张质量索赔具有法律依据。

其次,从诉请效果上而言,反诉请求可对本诉形成有效对抗。在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纠纷中,若发包人提出质量索赔的反诉请求,首先会起到影响法官心证的效果,将质量问题与工程款主张置于法庭审查的同等地位,形成有力抗辩。

综上,发包人 通过反诉的途径可最大化达到抗辩及节约诉讼成本的效果。

三、反诉的条件

1.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本诉。

在承包人未通过诉讼主张工程款的前提下,即不存在反诉的前提,发包人有权提出工程质量索赔的单独诉请。本文系针对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诉讼的起前提下,发包人质量索赔的选择。对于不合格的对于发包人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主张反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163页明确了标准:一、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二、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简单理解如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本诉撤诉后,被告关于工程质量的主张能否继续独立审理。

2. 发包人反诉请求明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支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明确具体,该主张明显超过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具备“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应当作为反诉处理。

四、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诉讼策略安排

1.提起反诉,先行鉴定。

对于质量问题,在发包人掌握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建议可单方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于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明确具体质量内容、责任主体,可作为提起反诉的证据向法庭出示,以确保法庭受理反诉请求,避免被驳回的风险,同时也可起到引导法庭关注的效果。

2.围绕质量问题充分举证。

在反诉审理过程中,发包人应当围绕质量问题进行充分举证,如对工程质量缺陷部位进行拍照、录像,提交验收不合格文件、会议纪要、整改通知等载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文件。

如在(2014)民申字第27号案件中,关于A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问题。法院再审认为,B建设公司为证明A工程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58号抽查意见书》和《9号抽查意见书》,是质监局对相关工程质量的抽查意见,意见书中确认A工程公司施工的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S9)标段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二)指挥部的转发《通知》,虽然该文件没有提出A工程公司施工工程需要返工或修复,但该《通知》要求各项目部、监理办,按照《58号抽查意见书》和《9号抽查意见书》组织整改。且《9号抽查意见书》明确指出涉案工程存在裂缝问题,并要求分析原因,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三)监理单位盖章的《关于包岙2#隧道超欠挖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包岙1#隧道右洞出口明洞返工问题的情况说明》《关于包岙隧道二衬裂缝问题的情况说明》,是监理单位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及返工情况的确认说明,该三份情况说明与质监局出具的《58号抽查意见书》《9号抽查意见书》能够相互印证A工程公司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四)《退场协议书》,B建设公司与A工程公司就工程返修费用在该协议第5条中约定“工程质量缺陷整改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验收后,在质保金中扣除”,A工程公司在《退场协议书》中已认可其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整改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可见,B建设公司提交的质监局出具的《58号抽查意见书》《9号抽查意见书》、指挥部转发的《通知》、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的三份情况说明及工程整改通知单、《退场协议书》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A工程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需要返修。A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B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理由不能成立。

3.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事项明确。

对于质量问题,诉讼过程中双方未达成结算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因法官非工程专业人士,发包人需要申请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果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故发包人在申请质量司法鉴定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鉴定事项,包括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因设计缺陷、材料质量不合格、违规施工、外力作用等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的成因鉴定,针对工程质量问题如何进行维修的方案鉴定,最后包括对于质量问题的修复需要承担修复费用的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也需注意鉴定机构选定过程中的法定要求,如针对鉴定方案机构的选定,实践中即存在不同的要求。在(2016)最高法民再367号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双庆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主张原设计单位无鉴定资质,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修复方案不应采信。最高院则认为,虽然原设计单位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不能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但其作为所涉工程的原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对案涉专业问题有能力发表专业意见,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托该设计院针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作出加固方案,系为其后进行的整改修复费用鉴定提供计算依据。该加固设计方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但在(2017)川民终77号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四川省高院亦认为,原设计单位了解工程各方面情况,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不仅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而且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因此一审确定原设计单位出具修复方案并无不当。 因此,关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修复方案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条规定,即由法院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

综上,建设工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在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中应当一并明确,避免再次补充申请,延长诉讼周期。

五、结语

通过反诉主张工程质量索赔系较大诉讼风险的选择,要求发包人应当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因此,发包人在质量索赔时,首先应当充分搜集、固定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并根据承包人的诉请、质量反诉的具体诉求,制定正确的索赔策略,准备扎实完备的索赔证据,争取最大程度地实现索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