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实践中,因往往项目周期较长、金额大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在付款时无法直接向承包人支付,本文针对此种情况下,发包人的付款行为如何认定,存在哪些风险,就此进行探讨。
一、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另就具体的支付期限、方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部分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路径
1.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付至承包人,最为安全的支付方式是付至承包人的银行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至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银行账户,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收据并开具发票,形成完整的支付流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双方产生纠纷,即使产生争议,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调取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
2. 向承包人指定第三人支付
该情况一般系债权转移的情形,即承包人将对发包人的债权转让给合同外第三人,发包人向第三人履行支付义务。
3. 向下游材料商支付
代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较为常见,主要包括发包人代替承包人向下游分包商或供货商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发包人代替承包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4. 以借款的形式支付
实践中,出于避税或其他因素,往往存在发包人名义上以借款的形式向承包人用于支付工程款。在该情形中,因名义上的借款行为系双方明知的虚假意思表示,属无效法律行为。但最终能否被法院认定为系项目工程款,还需要发包人进一步举证证明。
5. 以商票的形式支付
在发包人面临资金压力的情况下,以商票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比较常见,商票付款成为发包人延付工程款的一种常用手段。承包人往往面临着不收商票就什么都收不到的困境,迫于无奈只能接受商票付款。房企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付频发,承包人收取商票也存在较大风险。
6. 用以房抵债的形式支付
房企在不具备付款能力的情况下,有时会用开发的房屋抵顶欠付的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开发商一般会与承包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直接将房屋过户至承包人或承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以完成工程款的抵顶。
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中存在的风险
在(2016)最高法民申1123号案件中,法院裁判观点为: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实际施工人付款不能视为对承包人的有效支付。
法院认为,由于黄伟与海沃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也无证据证明金德龙已授权黄伟与海沃公司直接结算工程款。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海沃公司与黄伟的结算行为对金德龙没有拘束力,该1400万元中除金德龙认可的6799198.3元外不能视为海沃公司已付金德龙的工程款并无不当。海沃公司关于其向黄伟支付的1400万元应当全部视为海沃公司向金德龙支付的工程款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从上述案例中可反映,在实践中,代付工程款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进行代付、难以认定代付金额是否超过了承包人的应付款金额、不能提交代付款的支付凭证等。诉讼中若承包人提出以上抗辩且发包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将承担相关付款无法计入已付工程款举证不能的风险。
四、结语
针对上述发包人付款中存在的风险,除直接向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支付工程款外,建议发包人在支付时注意以下几方面,确保款项的有效支付:(1)代付应取得承包人的委托书或签署代付协议,写明代付数额、代付对象等内容;(2)要求承包人出具与代付款项数额一致的收据并开具发票;(3)发包人保证代付款支付到位,确保资金实际支付到第三方账户或者第三人确认收到代付款项;(4)代付农民工工资,应确保款项实际支付至农民工工资卡,代付后要求农民工签署收款收据和承诺书,写明收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