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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中常见不规范情形及建议(一)
发布时间:2024-09-06|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工程鉴定中常见不规范情形及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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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确定鉴定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司法鉴定。其中“有争议的事实”显然属于法官审理认定的内容,只能由法院来确定。但实践中部分工程鉴定单位和人员在人民法院未在鉴定委托书中明确或其他方式释明的情形下,自行确定工程鉴定范围,以鉴代审。

比如,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隧道建设项目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作为鉴定申请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也仅委托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中,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未涉及的材料价差进行了鉴定,材料价差双方是否存在争议应该由人民法院判断,鉴定机构不按照委托书自行确定鉴定范围显然有失规范。

二、自行确定鉴定依据

所谓工程造价的鉴定依据,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是“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例如,在项目存在“黑白合同”时,是按照“白合同”约定的依据进行鉴定,还是按照“黑合同”约定的依据进行鉴定,显然属于司法审判权的内容,依法应由法院来判断。但实践中有部分工程鉴定单位和人员自行确定鉴定依据。

比如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学校教学楼建设项目纠纷案件中,合同中明确约定投标时承包人对价款进行了下浮,我们代理发包人极力主张应该将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作为鉴定依据。但鉴定机构在合同约定之外,同时还出具了依据项目所在地定额标准的鉴定价,以及部分按照定额、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计算得出的鉴定价,最终法院参考鉴定结论折中了工程价款,对发包人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我们认为在人民法院未释明的情形下,鉴定机构的该种行为显然属于自行确定鉴定依据,存在不当。

三、自行确定鉴定材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34条规定,鉴定依据的材料必须经人民法院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材。鉴材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工程造价鉴定的关联性,依法应通过质证由法院予以认定后再移交鉴定单位。但实践中存在案件当事人直接将相关材料交给鉴定机构,再由鉴定机构直接认定鉴定材料是否有效,是否可以纳入鉴定材料范围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在前述我们团队代理的隧道建设项目纠纷案件中,鉴定机构人员通过短信向代理人发送移交鉴定材料的通知,要求限时将鉴定材料提交鉴定人员,此时法院尚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质证。我们提出程序异议后,鉴定机构仍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出具了鉴定结果。后法院在代理人的要求下补充了质证,但鉴定机构也未根据质证意见修改鉴定结论,案件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该案件也让我们对鉴定机构及鉴定市场产生了怀疑。

针对上述可能存在的鉴定不规范情形,我们建议:

第一,提交鉴定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明确鉴定方法、鉴定依据,或者要求法院对鉴定依据,如具体参照的合同等进行明确,避免以鉴代审。

第二,人民法院在向鉴定机构出具委托鉴定书时,应该明确鉴定的范围、事项、期限等,代理人认为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的应提出异议要求或引导法官尽量明确鉴定范围。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殊条款约定的,应当提前向法院提出,经法院明确后再决定鉴定方法。

第三,对于鉴定机构要求单方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部门投诉反映,严重的要求更换鉴定机构。

四、鉴定机构随意接见当事人或接受案件材料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鉴定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或仲裁规则以及职业道德、执业准则。鉴定机构作为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其委托人为人民法院,并非案件当事人。而且鉴定结果与当事人密切相关,故鉴定机构应保持中立客观,不得随意单方接见,单方接见虽不必然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倾向性,但有违中立。如鉴定机构因鉴定需要向当事人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应通过法院组织,或者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时核实。

五、鉴定机构不经法院组织,擅自进行现场勘查、取证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故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勘验或者鉴定人主张勘验,均需要委托人同意并委托,不得自行踏勘。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了解建筑工程的实体情况,查看工程实体与图纸是否存在差异,鉴定机构一般均会申请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踏勘。故鉴定机构不经法院组织,擅自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属于违规鉴定。

作为案件代理人,针对上述情形,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专业服务人员,遵守规则及职业伦理,不私自接触鉴定机构人员,对于鉴定机构违反规则私自接触当事人的,应及时反映提出异议。

第二,因工程项目复杂性,鉴定机构一般会申请实施勘查,如鉴定机构未主动申请,代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踏勘。

第三,现场勘查时对于影响案件鉴定结论,或者双方存在巨大争议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要求或指引鉴定机构仔细勘验并做好记录,以便后续案件审理中能清晰反映现场实际。

第三,对于涉及专业工程技术问题等,应在勘验前与当事人做好沟通,派驻了解项目建设、熟知工程专业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负责说明、解释。

第四,现场勘查过程中,对于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如鉴定依据、方法等,应要求鉴定机构及时记录在案,缩小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