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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的工程价款如何主张
发布时间:2024-09-09|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未经验收的工程价款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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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3.2.2条竣工验收程序:(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二、常见的未验收情形

1. 工程未完工不予验收。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复杂多样,如主体变更、违约等客观因素、施工条件不具备等客观原因、政策变更等,均会影响工程的最终验收。

2.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予验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工程质量作为第一要义,是决定发包人是否负有工程款支付义务的首要前提。若工程因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此形成抗辩,不予支付工程款。

3. 未办理工程手续,无法验收。实际中建设工程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未办理相关手续,以致最终无法完成结算。

三、工程款主张的司法实务

观点一:工程既未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投入使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在(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参照范承林与安徽一建苏州分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中关于结算方法的约定,双方约定在建设单位迟延支付工程款或者拒付工程款的,由安徽一建协助范承林催讨,得款后支付。双方并没有约定在出现上述业主未付工程款的情形下,由安徽一建苏州分公司予以先行垫付。现由于安徽一建与苏州凯玛干细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款以及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致使涉案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并导致苏州凯玛干细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向安徽一建付清全部工程余款,在此情形下,范承林作为实际施工人虽因此受到推迟获得工程款的牵连,但其向安徽一建及其苏州分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却并不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观点二: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即已经交付给发包人铭威公司投入使用,故发包人无权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价款,刘喜华作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1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刘喜华借用建亚公司资质承包涉案工程,又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吕勇,依法刘喜华与发包方铭威公司、吕勇之间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涉案《轻钢彩板施工合同书》虽为无效合同,由于施工人吕勇所投入的材料人工已经物化于涉案工程,而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即已经交付给发包人铭威公司投入使用,故发包人无权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价款,刘喜华作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同理,吕勇作为实际施工人,亦有权要求刘喜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涉案工程在交付给发包人铭威公司后,工程价款结算的条件即已成就,刘喜华未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对由此造成的工程欠款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故原审判决判令刘喜华向吕勇支付工程欠款,并自工程交付之日即2013年9月1日起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合法有据。

四、律师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未验收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最重要的就是如何确定工程何时竣工、何时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有无实际使用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工程的文件、资料没有进行保留,特别是增加工程量的项目,没有对方的确认,极易在计算工程总价时产生争议。建议施工人保留施工过程的沟通记录,特别是涉及工程量增加的,最好是让对方签章确认。另对于发包人已实际使用项目,应当留存好项目交付时间、使用时间,对于后续的诉讼有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