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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行业实务问题建议之三
发布时间:2024-10-18|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建工行业实务问题建议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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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行业基于其行业特点以及实务现象,存在很多实务操作风险,更需要全流程的一个风险防范,我们基于日常对建工案件的处理以及对建工行业的了解,就部分实务中易发、复杂以及较高风险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期望对实务操作具有指导价值,争取至少做到100个问题对应100个建议。

十八、工程结算一定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避免争议不断。

第一,全面性。工程结算尽可能囊括各部分需要结算内容,避免遗留,包括但不限于已完工程量、签证、变更、质量问题等;

第二,确定性。工程结算内容以及措辞尽可能确定无误,尽可能防止期后确定、暂定、暂估等字眼,防止引发争议;

第三,唯一性。就同一项目、同一工程量不要作出多种结算结果,防止矛盾,进而产生争议;

第四,支撑性。结算要防止一张纸结算,最好做到有依据、有分项,有理有据;

第五,形式完备。结算工作基于其重要性,就其形式、签章、签字、页码、附件等需要格外小心,避免因为形式问题形成争议。

结算的关键在于根据固有立场,进行结算引导筹划并落地,根据切身利益作合理安排。

十九、施工过程中关注未完工程量,避免工程量争议。

实务中因为施工过程工程量问题产生争议较多,需要格外重视。

第一,就发包单位来讲,若存在未完工程量或者减量则需要及时与施工单位书面确认,越早确认越好,避免结算过程扯皮;

另一方面发包单位需要关注项目中A应施工而未施工由B施工的内容、工程量以及过程材料。

第二,就总包或者施工单位来讲,就减量或者未完工程量也要及时固定,防止因小问题影响结算甚至回款进度;

第三,各个主体实际都需要掌握减量或者部分内容未施工的原因以及可能的造价、损失,进而做好索赔以及反索赔的准备。

二十、工程案件做不到以下几点,大概率被驳回诉请。

第一,关注实际施工工程量。防止没有证据证明工程量的情况发生;

第二,关注转包、违法分包关系。防止认定责任主体;

第三,关注诉的合并。名为材料、劳务实为转包的一定合并起诉,防止分别认定,项目亏损;

第四,关注诉的拆分。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施工项目的案件能拆分最好,有利于查清事实,规避风险;

这里的关键在于:通过诉讼的准备和筹划解决项目缺陷,通过诉讼的合并以及拆分达到诉讼的目的。

二十一、建工诉讼处理过程关注鉴定的以下方面,可能有几百甚至上千万的价值。

第一,鉴定与否。探讨和研究鉴定与否,综合考量鉴定以及鉴定各个方面的利弊;

第二,鉴定提起。鉴定由谁提,关注鉴定的方向以及落地,是鉴定可控的关键;

第三,鉴定的方法。同样的工程量,不同的鉴定方法差之千万,未完工程量鉴定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四,鉴定的鉴材。很多工程案件鉴定比法律重要,由此类推,鉴材比举证重要;

第五,鉴定的答辩。就自我立场,做好鉴定的引导,越早越好,大有裨益;

第六,鉴定机构的选择。了解鉴定机构的实力、能力以及特长,进而选择更专业的机构;

第七,鉴定的现场勘查。关注现场勘查,利用现场解决庭审解决不了的量、价的问题;

第八,鉴定的沟通。及时通过沟通、鉴材提交、询问等解决问题;

第九,鉴定的异议。专业意见与法律意见并重,针对性解决问题,整体性的、具体的提出意见;

第十,鉴定对抗鉴定。针对某些鉴定问题,如发现端倪,宜在程序中尽早提出,避免过期失权。

总之,如果关照不好工程案件的鉴定工作,案件大概率不会有预期的好结果。

二十二、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中总包单位的风险

第一,工程量认定风险。防止第三方工程量或者其他工程量被认定;

第二,工程造价风险。防止按照超出或等于总包与甲方结算金额确定工程款金额;

第三,工程质量风险。防止工程款未拿到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及质量责任的情况发生;

第四,管理费风险。防止管理费条款认定无效又诉讼不力的情况下不支持管理费;

第五,工程款超付风险。防止已付、代付不被认定,导致工程款超付倒挂;

第六,多重起诉风险。防止实际施工人案件与下游合同分包起诉交叉,但不能协同,导致多次矛盾裁判;

第七,行政处罚风险。法庭认定转包、违法分包事实移交行政机构,被行政处罚。

实际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法律规定下,总包单位风险众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避。

二十三、实际施工人案件中发包单位风险

第一,工程款超付风险。工程款已付、代付等不能被认定,或付款主体非实际施工主体。实务中存在“假作真时真亦假”的情况,为规避监管签订虚假合同,实际付款,但不能被认可;

第二,工程造价认定过高风险。原则上讲,实际施工人诉请造价不能超过发包人与总包之间的结算价,但基于各方面原因,包括起诉先后、鉴定方式、诉讼能力等,实际施工人造价超过以上结算价的大有案在;

第三,工程质量风险。基于实际情况以及实际施工人员施工能力,此类项目质量问题频发,但一旦支付工程款后再难以主张工程质量责任以及赔偿到位;

第四,行政处罚风险。实务中在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形下,如果法庭认定,发包人则同样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此类案件看似发包人风险较小,无非就是工程款收款主体的问题,但是实务案件审理发包人承担大量损失的不少。

二十四、为什么工程司法案件处处违法,行政处罚却查不到?

一方面,转包、挂靠以及违法分包极为隐蔽,各方主体在行政管理中一旦被查,则都面临被行政处罚风险。故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各方利益一致,所以各方会互相掩护,行政机关难以查明及认定违法;

另一方面,工程案件司法审判过程各方因为工程款支付、工程款金额、工程款主体等闹得不可开交,且在挂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下面临着各种不同的价值认定,此过程各方一般会揭露违法事实,且基于裁判需要法院也会查明认定违法事实。

由此可知,只要借助司法审判查明认定工程违法行为,并移交行政机关依法处罚,既能解决实务中行政处罚查证难问题,还能最大可能杜绝建筑市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