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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计价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二)——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
发布时间:2024-10-09|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建设工程计价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二)——法律风险提示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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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计价的法律风险提示之一

(一)固定总价合同存在的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存在的风险包括计价的风险和计量的风险。1.计价的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设备价格一成不变是不可能的,价格总会有涨有跌,发包人、承包人都有可能承担一定的价差风险。2.计量的风险:对于发包人而言,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或者增减工程量,发包人可能需要承担总价调整的风险;对于承包人而言,如果在报价时如果漏算、错算工程量,承包人需要承担漏算、错算的风险。

(二)固定单价合同存在的风险

由于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只是估计数量,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需要核实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最终工程价款。因此,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计价的风险。固定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固定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材料、设备,价格总会有涨有跌,建设单位有可能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施工单位也有可能承担价格暴涨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计价的法律风险提示之二

(一)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按其计价方式主要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类型的合同各有其适用条件,对于当事人又有不同的权利、责任和风险。在实践中,当事人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计价方式及其合同类型,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降低法律风险,并顺利实现项目的目标。

(二)在合同中约定好计价条款

不同的计价方式有不同的权利、责任和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确定工程计价方式、计价风险的承担、工程计价价差的调整等内容。

(三)发生工程计价价差调整时,及时按照约定的程序主张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工程计价价差调整的事项时,权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对方进行索赔。

三、建设工程计价的法律风险提示之三

无论是固定总价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都是相对的固定,而不是绝对的固定,都存在调整的可能性。如何调整,主要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以固定单价合同为例,对于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当事人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应对:

(一)固定单价合同计价风险的应对

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计价的风险。固定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固定单价在约定条件及范围外,允许调整。建设工程需要大量的材料、设备,价格总会有涨有跌,建设单位有可能承担价格暴跌的风险,施工单位也有可能承担价格暴涨的风险。对于固定单价合同计价的风险,当事人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应对:

1.当事人可采用合理分担价格风险机制进行应对。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3.2.1条、第3.2.2条、第3.2.4条的规定,发包人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承发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在施工合同中可就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约定如下:(1)对于易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材料、设备,应明确约定风险的范围和幅度,由承发包双方进行合理分担。(2)对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政策性风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4)对于不可抗力引发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只承担自己的利润损失。2.计价风险主要集中在材料价格波动上,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必要针对材料价格风险的控制、分担、计算方法等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1)合同中应明确材料风险承担或收益的对等原则。合同中应明确风险承担的对等原则,即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2)合同中应约定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易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钢材、水泥、砂石、电线电缆、金属管材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需调整价格的建筑材料范围。(3)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和分担的约定范围幅度。即属于风险分担范围内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需要调整价格的界限值,而且需要明确补超出部分的差价还是补全部的差价。此外,不同的材料品种其价值不一样,其材料风险约定范围幅度值可根据其材料价值分别设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4)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格调整时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原则。理论上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其中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5)合同中还应约定其他细节因素:如材料价差是否参与下浮、是否计取相关管理费、措施费和规费等,避免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时因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相关造价纠纷的产生。

(二)固定单价合同计量风险的应对

在招标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仅是预估量,在结算时要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量可变性因素都可以导致工程量清单的增减。对于工程量变更部分,如何进行价格调整,是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如何进行价格调整,工程结算就无法顺利进行。因此,当事人应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变化情况和种类进行明确约定:

1.合同中应确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4.1条、第9.4.2条的规定,当出现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承发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之前应明确原报价格的扣除方法。2.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缺项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的规定,当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在合同中对于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口径应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其计价依据、工料机价格、是否计取相关规费、是否计取相关措施费以及让利幅度等,这样才能在工程结算时有完整的计价依据,从而减少造价纠纷争议产生的可能性。3.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偏差时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结算时工程数量以合同约定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所以原有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必然会有所增减。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6.1条、第9.6.2条、第9.6.3条的规定,施工合同在确定以上价款调整原则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进一步约定:(1)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前提条件,即“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2)约定合同价款中重新计算综合单价的工程量的范围,如对于增加后需要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数量范围一定要明确:是全部工程量进行调整,还是仅仅是变化部分进行调整。(3)约定合同价款中工程量增加时新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和方法。跟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样,合同中应明确新增工程量时新综合单价的计取方法,如套用定额,价格信息的采用,管理费、利润的取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新增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否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这样才能完整地进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结算。

(三)固定单价合同措施费风险的应对

由于措施费的计价方式的问题,很难简单地用固定单价来解决结算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措施费是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费为基础,乘以固定费率进行计算。当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变动时,措施费也相应变动。但是,发包人在招标时往往不会提供具体工程量供承包人直接报价,承包人在投标时往往又将措施费作为优惠让利的内容,缺少具体费用组成明细。因此,在工程结算时,如无相对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文,则没有办法进行其措施费的调整。根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其价款调整中措施费用并非一成不变的,如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使混凝土工程量产生变更,其模板、脚手架,甚至材料检验试验费用等措施费用必然会发生相关的变更。此项费用不属于投标人应当承受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来承担是不合理的。在施工合同中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及施工措施项目本身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其价款调整方法:1.以费率计算费用的措施项目费用,属于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即采用包干性质,价款不作调整,属于与分部、分项工程紧密相连的措施项目,根据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增减,按投标时的费率进行结算。2.以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从招标投标开始,尽量提供具体详细的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进行报价,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调整方法进行其费用结算。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以上工作或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未能提供措施项目费用明细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其折算成费率调整价款的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