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对于非因自身过错导致的工程延期,有权向对方提出时间补偿和经济补偿,即具体包括顺延工期和费用索赔两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情况复杂多变等均可能导致一方遭受损失,可能出现的情形主要有:发包人原因(提供涉及图纸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原因(现场需要清运垃圾、现场交通无法满足施工需要等)、政策变化、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本文将从承包人角度出发,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如何索赔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施工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工程用地和施工的临时占地,施工场地可以一次性完成移交,也可以分批次移交,以不影响开工日期为前提;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交付施工现场,或者交付的施工现场不符合施工条件,如工期延误,责任应归咎于发包人。
2.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要求交付施工资料。发包人应依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勘察单位所绘制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相关资料。除此以外,在非EPC总包模式中发包人须向施工人交付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资料、图纸,并进行设计交底等等。
3.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甲供材料、设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提供原材料或者设备的,发包人未依约按时提供合同约定材料、设备,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发包人未依约向施工人提供资金的。虽然目前几乎所有建设工程,都会存在承包人垫资的情况,长期垫资的结果是承包人可能存在现金流短缺,资金补给不足从而导致施工无法开展,从而引发停工的情况。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是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施工人支付部分预付款,之后根据工程进度向施工人支付进度款,在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后支付尾款,在质保期届满后支付质保金的方式,如果发包人未依约向施工人提供资金,而这些资金足以导致施工人无法开展施工任务从而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5. 发包人存在其他行为导致工地停工的。发包人通过拆迁征地等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没有安抚好失地农民,农民进行阻工导致工地停工或者因其他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三、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裁判规则
1.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施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无法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在(2019)川15民初1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月2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根据本案证据证实,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竣工实际为2018年12月11日。因此,关家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300个日历天数完成了案涉工程,不存在延误工期的行为。……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施工,故本院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福溪工业公司对案涉工程工期的延误应承担责任。……故本院根据福溪工业公司延误工期的具体情况以及工程款的拨付情况,结合关家建设公司实际进场施工情况,酌情认定福溪工业公司应支付关家建设公司延误工期损失为800,000元。关家建设公司诉称福溪工业公司还应赔偿看守现场及设备损失90,6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应当由福溪工业公司赔偿,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2. 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且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由发包人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存在过错,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在(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案涉专业分包单位系由某文化传播公司指定,虽然某核工业建设公司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但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该文化传播公司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于分包单位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并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该核工业建设公司对工期延误承担60%主要责任,即承担工期延误500天的违约责任,该文化传播公司承担剩余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 工程存在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且监理对承包人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确认的,工期延误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在(2020)最高法民终45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系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的义务,且从某建设公司提交的有监理及发包人代表签字的报告单等证据来看,案涉工程存在初步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差异较大、装机容量增加、业主资金不到位等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且监理对某建设公司关于工期延期时长及损失赔偿的报告单进行了确认,由此可见工期延误并非该建设公司的原因造成。某水电开发公司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4. 发包人存在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情形,发包人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2020)最高法民终16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然于2017年8月26日才完成五方验收,但验收内容除某建设公司施工的部分外,还包含某房地产公司提留和另行发包的部分工程。
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进行过设计变更,以及该房地产公司另行发包和提留工程均未按期完成,故房地产公司以工程验收时间滞后为由,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5. 发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的,即使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在(2018)最高法民终85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2011年3月初,某建筑公司就施工中的问题向某置业公司发函反映,但该置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问题解决的时间。在施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就该置业公司指定材料、品牌、型号、施工工艺、分包工程配合等问题向该置业公司发函,但置业公司未及时答复,拖延的时间从几十天到167天不等。在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该建筑公司多次发函要求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某置业公司对施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不及时解决,是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即使因工期延误导致其对商品房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增加的监理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
四、结语
工期索赔的根本原因系施工过程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结合上述裁判规则分析,对于承包人而言,最重要的当是留存好施工过程中的证据,以防范工期延误风险。如 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证明。包括工程款支付送审表、款项支付凭证等;设备租赁和损耗费用的相关文件。如现场塔吊、钢管等设备的租赁合同、支付凭证、供应文件等;工人工资和劳务费的证明。如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款项支付凭证等;材料损失的相关文件。如采购合同、供应文件及款项支付凭证等;其他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文件。除上述材料外,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送索赔报告,并附上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