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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转包工程质量维修费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24-09-25|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就转包工程质量维修费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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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民法典》第791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二、相关案例 

1.双方根据过错情况承担损失

案例一:最高院关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法民终291号判决书裁判要旨:建设工程转包情形下,转包人仍然负有对工程施工主体的选任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职责。转包人自业主方处取得工程后,如果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施工,或者对实际施工方进行错误的指示造成质量问题,或者怠于履行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认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就其具体的过错情况,与实际从事施工活动的转承包人分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例二:安徽高院关于马良坤、合肥凤霞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2019)皖民申1326号判决书裁判要旨:承包人转包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转包行为违法,但不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过错,实际施工人应当对施工导致的建筑损害付全部责任,故承包人在履行了维修义务后,可以基于转包关系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同时,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维修责任的理由是,在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作业并取得工程款对价,其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承包人在履行了维修义务后,可以基于转包关系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三、律师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法院观点可知,最高院是倾向认为承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就工程质量问题共同承担责任的,只是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区分,而安徽高院则倾向于承包人不承担施工质量责任,主要理由是认为承包人转包的违法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必然联系。然本文认为,在转包的情况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会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发包人在与转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于其所发包的工程将由第三方施工的事实并不知情。转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而转包人和转承包人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转包行为属于违法和违反约定的行为,在主观上均具有过错。且《建筑法》第67条也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律建议

1.在转包关系中,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因其实际施工行为负有实际的维修义务,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转包人而言,虽然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进行了转包,但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形式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不能豁免管理责任,其履行了维修义务后,实际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但这种追偿仍然有诉讼的成本,也会影响竣工验收和导致后期的问题,因此选择有资质的人员仍然是分包的首选。

2.于转包人而言,虽然转包行为违法,但该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实际施工人施工行为的违法性,即二者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因此转包人可以此为突破点进行抗辩。 

3.虽然我国法律上规定对建筑物毁损存在过错,保修人或者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需要提醒发包人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属于侵权责任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与转包违法截然不同。因此,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的转包行为违法存在过错为由减轻自身的责任,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