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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超付案件办理中的风险应对
发布时间:2024-10-30|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工程款超付案件办理中的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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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在结算条款中均会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至80%或85%时暂停支付,待办理结算或审计完成后支付至95%或97%,剩余作为质保金。就此而言,工程价款很难出现超付情形。然实践却远比约定复杂,如合同约定的价款未进行严格的预算审核,计算进度款的工程量虚高,均可能产生工程款的超付。本文以我们办理的案件为例,就工程款超付案件的办理做简要总结。

二、案情概要

2016年,A公司与B公司就某市近郊四区道路及桥梁整治项目签订了《近郊四区道路及桥梁整治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项目承包给B公司,合同签约价为746.6725万元,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共计向B公司支付款项597万元。项目建设完成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了审核,最终工程审定价为520.0632万元,超付工程款76.9368万元。后协商不成产生诉讼。诉讼期间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按照结算书确认的价款支付剩余工程款140万元。

三、确定结算价,是确定工程款是否超付的前提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出现矛盾,A公司主张以审计结论结算价,B公司主张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最终工程结算价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又约定“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由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进行包干”。合同价款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在B公司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时,合同价及应为结算价,即应该按照746.6725万元结算,则不存在工程款超付。此时对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解释,依据审计价结算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A公司的诉请丧失事实基础。我们在代理过程中,主张B公司参与了审计认可了审计活动,报送了相关资料,并对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解释,最终未直接按照B公司主张的合同价计算结算价。

四、审计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价款的依据

合同约定最终工程结算价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则审计需为政府部门出具。本案中A公司通过招投标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审核,其实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尽管当地政府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市级部门本级、二级及以下单位使用市级及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审核”,但A公司的审核结论并非主管部门审核。B公司诉讼中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但其认为A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期没有参与,也未对其进行有效送达。A公司确实未将纸质版送达B公司,也成为本案中审定价520.0632万元最终未能成为主张超付结算依据的因素。

五、诉讼中及时调整策略,及时申请鉴定化解风险

本案在审计前,B公司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工程结算书》,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确认,A公司进行签章确认。结算价款为751万,B公司主张双方已经完成结算,应该按照结算书结算价款,该结算书使得A公司陷入被动,因为结算书中各方未注明该结算书是用于审计,最终仍以审计价为结算依据,且合同关于结算的条款约定不明。此时如仍按照A公司主张的审核价作为工程款超付的依据,已经难以立足。为避免人民法院直接依据《工程结算书》中的价款进行裁判,我们及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最终通过鉴定确定了工程价款,尽管鉴定价高于A公司主张的审核价,但远远低于《工程结算书》中的价款,使得B公司的反诉未能成立。否则,主动起诉返还超付工程款未能成功反而需要向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诉讼目的完全落空。

六、办理心得及建议

1. 认真研读合同,进行合理解释。建设过程施工合同条款众多,要对合同条款之间的冲突进行解释,能够自圆其说。如主张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该固定总价不等于最终结算价款,否则合同中就没必要专门约定完工结算程序等。但从根本上是要严格规范合同约定,避免出现约定不一致。

2. 起诉前查漏补缺。如本案中的第三方审核报告送达问题,在起诉前进行实际可以进行补正,应及时向对方邮寄或电子送达,要求对方限期提出异议,否则在诉讼中则成为难以补正的瑕疵。

3. 完善合同约定并严格执行约定。合同中约定了以政府部门审计为准,则需要及时提交政府审计,单方委托出具的审核报告本身不符合约定;同时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如双方共同委托审核机构或者以建设单位单方委托机构审核,避免产生争议。

4. 审时度势,及时调整策略。诉讼中当对方出示了关键证据,可能导致案件走向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综合研判风险,避免诉讼目的落空。另外还要注意主审法官的态度,本案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主动就《工程结算书》询问了监理单位,就应当立即引起重视,因为主审法官已经对该证据进行了重视,此时应该立即查阅了相关案例进行检索提交,或者就该证据单独补充代理意见。

5. 签字盖章需警慎。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文书,要严格规范签字盖章,如本案中合同约定以审计结算为准,则签订《工程结算书》时应该进行备注,谨慎签字盖章。或者在程序上先行工程价款审核,待价款确定后双方以审定价签署结算书,避免冲突,也避免履职过程中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