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一)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2.0.49条:“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可见,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例如,对于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进度款结算。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3.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三)工程量计量
工程进度款的与工程量计量相关联,工程量计量是工程款结算的基础和前提。工程进度款如何计量,首先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如果专用条款有约定的,应优先适用;如果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如果通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适用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计量不一样,前者较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后者较为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3条关于计量的规定
(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a.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b.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c.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a.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b.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c.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四)工程进度款结算程序
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如果专用条款有约定的,应优先适用;如果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如果通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适用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4条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规定:
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