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律师论建
建设工程计价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一)——性质、方式、依据
发布时间:2024-09-23|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建设工程计价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一)——性质、方式、依据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工程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程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定额,是指在规定工作条件下,完成合格的单位建筑安装产品所需要用的劳动、材料、机具、设备以及有关费用的数量标准。工程定额计价模式是指以各个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分别乘以相应定额子目的基价求出直接费,再按照规定的计价程序计取其他费用和税金,经汇总后形成建安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在工程招标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工程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计价依据、单价构成、费用划分、子目设置、计价规则、计算程序、招标评标办法等方面。

一、工程定额计价规范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法律性质

(一)工程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属于政府指导价

《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两者并存的法律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工程清单计价规范,属于政府指导价,并依法“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在实践中,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市场调节价,当市场调节价因故不能计价时,才应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二)《2013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明确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对此:首先,《2013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其次,《2013清单计价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于《2013清单计价规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一般在强制性条文的前面冠以:必须、要、严格执行等字样。《2013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共15条,分别是:第3.1.1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4.1条、第4.1.2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3.1条、第5.1.1条、第6.1.3条、第6.1.4条、第8.1.1条、第8.2.1条、第11.1.1条。

二、建设工程合同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其中,固定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可以分为可调单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2.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约定的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的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其他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工程量、工程价固定。固定单价合同是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固定。

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着影响价格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的价格。可调价合同包括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4.成本加酬金合同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划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发包人实报实销,再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另外支付给承包人相应报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可以分为:(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承包人的实际成本实报实销,同时按照实际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人一笔酬金。工程的合同总价表达式为:C=Cd+Cd×P,式中:C——合同价;Cd——实际发生的成本;P——双方事先商定的酬金的固定百分比。(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固定酬金)。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与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相似,其不同之处仅在于酬金是固定的计算表达式为:C=Cd+F,式中:C——合同价;Cd——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F——双方约定的酬金具体数额。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或固定数额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3)成本加浮动酬金。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要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计算表达式为:若C=Co,则C=Cd+F;若C〈Co,则C=Cd+F+ΔF;若C〈Co,则C=Cd+F-ΔF;式中:Co——预期成本;ΔF——酬金增加部分,可以是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4)成本(也称目标成本)加奖罚。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事先约定该工程的预期成本或称目标成本和固定酬金,以及实际发生的成本与预期成本比较后的奖罚计算办法。成本加奖罚合同的计算表达式为:C=Cd+P1Co+P2(Co-Cd),式中:Co——目标成本;P1——基本酬金百分数;P2——奖罚金额(可以是百分数,也可以是绝对数,而且奖与罚可以是不同计算标准,如还可以另加工期奖罚)。(5)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采用这种合同计价方式,首先要确定最高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人可以得到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并与发包人分享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最低成本和报价成本之间,承包人可以得到成本和酬金;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成本之间,承包人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成本,超过部分,发包人则不予支付。

 三、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该条解释体现了两项原则: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包括正式签订的合同或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签证等形式确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就按照约定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第二,如果没有约定,且当事人就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在结算时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可见,定额计价标准只是一种任意性规范,只是参照适用,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二)各地法院意见

综合各地法院的意见,对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基本上和最高院的规定保持一致。例如:安徽高院、山东高院、广东高院、盐城中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