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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合同无效后,投资收益约定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7-29|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BT合同无效后,投资收益约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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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T合同无效的情形

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实务,BT合同主要存在以下无效的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 在起诉前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等。

二、BT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7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总括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损失赔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因在于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较多,计算方法复杂多样,撇开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很难确定一个公平公正的折价补偿标准。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来折价补偿承包人,有利于平衡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地解决纠纷,也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BT合同无效后,投资收益约定是否有效

(一)BT合同无效后,“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主要指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投资回报率和资金占用费则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的范畴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6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BT”合同书》和《(BT模式)协议书》均无效且未备案,并且都在招投标之前,但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看,项目的实际完工内容、款项支付进度与《“BT”合同书》约定一致,故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是《“BT”合同书》,而该合同中并未约定投资回报率和资金占用费。而且,黔西南州国家基本建设预结(决)算审核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依据《“BT”合同书》作出的,该合同原件为审计的依据存档,双方负责人均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盖章,明确表示同意审计结果。《(BT模式)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投资回报率和资金占用费,但该协议并非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加之从《(BT模式)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最终条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BT”合同书》第十三章第二条规定:“本合同在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甲乙双方签订的与本工程相关的BT投资建设协议同时作废。”可知,《“BT”合同书》为签订在后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综上所述,案涉工程总价款不应包括投资回报率和资金占用费。

(二)BT合同无效,资金占用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予以赔偿

在(2018)最高法民终15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本案系BT项目,是由渝万公司作为投资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投资建设,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享有请求回购、溢价分成等投资利益,与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欠付工程款情形不完全相同。因都匀经开区管委会未履行招标义务致使合同无效,加之都匀经开区管委会迟延支付工程款,客观上造成渝万公司的资金投入被长期占用,此种资金占用损失,应当由过错方予以赔偿。对此,一审认定由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根据实际占用时间,按照月利率1%向渝万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浙商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建设资金缺口,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融资成本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17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BT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法院认定关于融资成本认定,案涉工程仅建安费用经鉴定即为17824.967436万元,通许县政府施工期间支付的6260万元难以满足需要,浙商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建设资金缺口,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原审期间,浙商公司提交了贷款合同、资金到账转账凭证以及法人股东出资及计息退出收据、汇票等相关证据。通许县政府对浙商公司变更后诉讼请求不要求答辩期,对前述证据不予质证。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前述证据能够证明浙商公司的融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通许县政府上诉以浙商公司庭审辩论后补充证据和调整诉请为由主张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法不予支持。

四、结语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在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对于BT合同中的“投资收益款”,从性质上而言并非关于工程款的约定,不属于无效合同的参照范围,因此,在BT合同无效后,法院对于投资收益不予支持。但对于合同无效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且发包人在无效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情形的,司法裁判中一般将通过违约金或工程款利息的形式对于承包人的损失予以补偿。故此,建设工程项目中,对于各方而言均应依法依规履行己方义务,保障合同的有效性,防范因合同无效导致诉请无依据、难以被支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