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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二)——法律风险、法条链接
发布时间:2024-08-02|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二)——法律风险、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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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劳务分包的模式下,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建设单位、劳务分包人(原合同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劳务承包人、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施工工人等。在以上不同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建设单位与劳务分包人(原合同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总承包施工合同、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劳务分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劳务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实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承包人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因建设工程作业分包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相关当事人也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与建设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基本相同,可参见本书建设工程分包法律解读的论述。除此之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应特别注意。因劳务承包人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指定分包后,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未终止,总承包人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并没有改变,建设单位仍然可以要求总承包人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二、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人因指定分包而承担的法律风险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责任

在工程指定分包的情况下,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首先,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要承担责任;其次,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除非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违约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总承包人向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发布了错误的指示所致)。关于总承包人是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要看总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总承包人收取了一定的分包服务费和管理费,就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如果总承包人尽到了义务,就可以不承担该指定分包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反之,总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承担着指定分包工程的全部或大部分质量风险,即使该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是由于总承包人的管理不善所致,仍不能全部免除建设单位的责任。在总承包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若该分包工程的质量问题影响了其他部分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还应对这种不利影响承担一定的责任,总承包人可以就此进行索赔。

(二)总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风险

在建设工程指定分包中,与建设单位发生工程款结算、支付关系的是总承包人,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总承包人,再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如果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人工程款,则总承包人需要向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或先行垫付工程款;如果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能拿到工程款,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果指定分包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合格,总承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但应承担修复费用;如果指定分包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总承包人无权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如果建设单位跳过总承包人直接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结算工程款,由于建设单位与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给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并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所负的债务。如果建设单位向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过总承包人同意,则应相应免除建设单位对总承包人所负的债务。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