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律师论建
建设工程劳务转包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一)——特征、形式、区分、性质
发布时间:2024-08-08|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建设工程劳务转包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一)——特征、形式、区分、性质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一、工程非法转包的法律特征

1.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由转承包人而不是由转包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建立新的事实合同关系。2.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承担经济、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等责任。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后,转包人通常向转承包人收取管理费,转包人不实施具体管理。3.原建设工程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或终止,转包人并没有退出原合同关系。转包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转承包人不能取代转包人在原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4.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后,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二、工程非法转包的表现形式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均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工程转包的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的主要表现有:(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2.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在实务中具有多种形态,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

第一,依据转包的方式及转承包人的人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1)直接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直接转包给某一施工人。(2)变相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第二,依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1)一次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让的行为。(2)层层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让的行为。

第三,依据转包的对象,转包的形态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转包、施工转包、勘察转包、设计转包,施工转包又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转包、专业工程转包。

三、建设工程非法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因此,建设工程非法转包与劳务分包存在显著区别:

(一)指向的对象不同

非法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非法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承包人。

(二)合同效力不同

转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三)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非法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工程非法转包的法律性质

分析工程非法转包的性质必须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转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后,转包人是否退出了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是否终止?第二,转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后,转承包人是否取代了原合同中承包人的地位,如果不是,转承包人与原合同的发包人之间建立了什么样的合同关系?

(一)建设工程非法转包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简称为合同转让,是指在合同给付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按照合同转让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三种形态。在合同概括转让的情况下,只要转让方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转让人因此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了原合同中转让人的当事人地位。建设工程转包在理论上可归属于合同权利与义务概括转让的范畴,但是建设工程转包并不适用于我国关于权利与义务转让的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禁止建设工程转包行为。所以,建设工程转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下,无论转包人是否取得原合同发包人的同意,转包行为均是无效的,与依法进行的合同转让是不同的。

(二)转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后,转包人并未退出原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并未终止

(一)转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后,转承包人并未取代了原合同中承包人的当事人地位,转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

转包人将原合同中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给转承包人的行为因为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转承包人并未取代原合同中承包人的当事人地位。因此,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后,转承包人与建设单位或承包人之间并不是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权利与义务的,转承包人也无权要求按照原合同中约定价款的计价方式及支付方式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

(四)从行政法的角度而言,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是一种扰乱建筑市场管理秩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是一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在转包人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