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变更后价款调整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固定总价合同项下,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变更,承包人有权就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向发包人主张对应的工程价款。同理,在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施工的,则不享有对该部分工程价款的请求权,但此时,由于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做了变更,但未对工程价款做变更,同时承包人又未按补充协议约定进行施工,若发包人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增加部分价款已计入合同价,并将承包人未施工部分进行扣减,此时,发包人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本文展开以下分析。
二、案例导入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
案涉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商品砼的项目名称为砾石砼,投标时按照砾石砼报价。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11项中约定采用碎石砼,但第三条中明确约定承包价款为1.4亿元,与投标价一致。即《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了比砾石砼价高的碎石砼,但并未因此增加工程价款。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采用碎石砼,而采用了砾石砼。由于砾石砼价格已包含在固定总价的工程款范围内,本不需增加该项差价,但利安达公司就案涉鉴定报告给本院的回复意见中明确说明:“碎石砼和砾石砼价格差1287398.58元在鉴定造价中已经扣除。我们鉴定是按照砾石砼投标价计算工程价款,由于银泰公司在质证意见中提出要求扣除碎石砼和砾石砼的差价。因此,我们把碎石砼和砾石砼的价差扣除来列为待定项目,如果法院认为应当按照砾石砼投标价计算工程价款,则应增加碎石砼和砾石砼价差。”故在鉴定机构依银泰公司意见将本不应扣除的差价予以扣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在总造价中增加该项差价1287398.58元,并无不当。
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虽未按双方补充协议约定采用碎石砼而采用原合同约定的砾石砼,但补充协议中并未就采用碎石砼而增加对应工程价款,在承包人按照原合同约定采用砾石砼施工情形下,按照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确定工程价并不导致权利失衡,也不会对发包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应以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确定案涉工程价款。
三、法律分析
在本文讨论的情形下,主要存在两种法律问题,一为发包人能否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主张增加工程量不计工程造价;二为在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情形下,承包人仍按原合同施工,是否存在违约的法律风险。
(一)发包人主张增加工程量不计入工程造价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增加工程量情形下,承包人有权主张对应工程价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7条以及533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一方可主张变更或解除。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增加的工程量,必然导致承包方施工成本的增加,此时仍以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明显对承包人不利,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承包人未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施工是否构成违约
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承包人就补充协议的签订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原合同的相关条款作了变更,承包人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施工,但承包人仍按原合同进行施工,明显不符合补充协议的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的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小结
在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加部分工程量的情形下,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同时,作为发包人而言,在增加工程量的同时应对工程价做相应的调整,或对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结算方式作以约定,避免后期产生争议;对于承包人而言,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就增加工程量部分主张对应工程价款,在发包人不同意情形下,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拒签或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施工,后期再另行主张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避免构成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