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协助执行通知及异议
协助执行通知,是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扣押、提取涉案款物的文书。
若对法院通知本人或单位协助执行事项存在异议,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如果第三人仅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等形式上的异议,则无法产生中止执行的效果。另需要知悉,提出异议并不直接影响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冻结命令的效力,除非执行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冻结或者撤销冻结命令。在执行法院裁定解除该等冻结措施前,次债务人不应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二、第三人对协执提出异议的法律效果
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观点,若第三人提出实体异议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能否对抗协助执行通知的司法裁判观点
(一)此债务人违反协助执行通知书擅自支付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在重庆市唐荣物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妨碍诉讼行为执行裁定(2018)川执复 270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4 条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恒大重庆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定的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4837864.16 元。民工工资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属于金源公司在恒大重庆公司享有的债权。恒大重庆公司在执行法院冻结金源公司在恒大重庆公司债权期间,未经执行法院同意支付了上述款项,属于擅自支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在重庆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盈驰贸易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2022)川71执异1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兴城弘业公司开具的以钒钛科技公司为收款人的3张承兑汇票是否构成擅自支付的问题。兴城弘业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次日即向钒钛科技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于2021年8月18日才向本院提出异议,其在本院保全冻结对钒钛科技公司的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后,在未报告本院的情况下,以承兑汇票形式向被执行人钒钛科技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擅自支付。故,兴城弘业公司关于其在2021年8月17日以钒钛科技公司为收款人开具3张承兑汇票系支付预付款、不构成“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兴城弘业公司在收到本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款项,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的规定,承担追回支付款责任,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在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2015)高执复字第 20 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执行规定》第 44 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第二中院向唐源公司送达(2007)二中执字第 581 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唐源公司未经第二中院同意,擅自向华宸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第二中院向唐源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后,该公司仍有 290 万元未能追回,故第二中院裁定唐源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 290 万元范围内向清大鑫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次债务人擅自支付的,不应仅从自身执行角度出发进行简单处理,而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案件情况,注意从实体权利保护顺序角度作出适当处理。
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周振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执监26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管道二公司在收到宿迁中院冻结到期债权的通知后,与被执行人舜潮公司及实际施工人窦同秀达成调解协议,并就冻结的债权向实际施工人履行,未经宿迁中院同意,违背了作为协助执行人和到期债权第三人的协助执行义务,形式上属于擅自处分了宿迁中院已经冻结的债权,原则上执行法院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和第67条的规定作出处理。但上述规定只是针对执行法院与第三人之间的单一执行法律关系所作出的规定,并非涉及多个执行或诉讼案件冲突情况下的处理规则。……宿迁中院在确定是否责令管道二公司限期追回及裁定其承担责任时,不应仅从自身执行角度出发进行简单处理,而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案件情况,注意从实体权利保护顺序角度作出适当处理,或者与鄂托克旗法院协调解决。宿迁中院及江苏高院在异议、复议程序中对上述相关事实没有审查处理,所作异议、复议裁定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重新审查后作出处理结论。
四、风险应对及建议
面对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为减少风险,建议发包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或者履行到期债务后,对照自身实际情况,确认承包人是否对自己享有到期债权。如没有,则建议无论法院是否告知异议权,均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并且与法院进一步确认是否可以处分该未到期债权等事宜。同时,建议发包人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已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或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以减少因自身风险预判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