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基于工程的提前使用或承包方基于其它原因,发、承包双方将尚未完工部分“甩下”,先行对工程的其它部分进行验收。而被“甩下”工程细目则为“甩项工程”,通常双方达成甩项验收合意时,应签订协议,对甩项工程的范围、工期、标准、价款、付款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但若双方达成了甩项验收合意但未签订协议情形下,易就上述问题产生争议,本文就甩项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确定,进行如下分析。
一、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79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根据相关验收标准及时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支付工程价款,即工程质量合格为工程款支付的前提,甩项工程作为建设工程,原则上,也应以质量合格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要件。
二、验收步调不一致情形
由于甩项验收的特殊性,实践中必然存在工程整体部分跟甩项部分验收步调不一致的情形,根据验收步调的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纠纷较大的情形。第一种是工程整体验收合格,甩项工程未竣工验收;第二种是甩项工程验收合格,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第三种是甩项工程已完工,发包方未经验收合格即实际使用。本文就上述三种情形下,发包方有无权利拒付工程款展开以下讨论。
三、整体验收合格、甩项工程未验收
(2016)沪01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中法院认为:金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是以双方签署甩项签证的方式结束的,表明金建公司已将案涉工程除甩项工程外施工完毕并交付北际公司。其次,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后经过双方内部验收通过退回剩余履约保证金,以及验收在前、而后结算等;从北际公司早已退还金建公司剩余履约保证金、金建公司制作结算并送达北际公司、以及北际公司主动委托审价等情形,双方已经进入结算阶段。在此提及的是,案涉工程仅为北际公司建设工程中的一期,且其中甩项工程至今仍未完工。因此,北际公司接收案涉工程可视工程质量合格,法院对北际公司以未经验收通过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司法裁判观点可知,如果以甩项工程验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将对承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失,因在工程甩项的情形下,甩项工程的施工以及是否组织验收非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所以,甩项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应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而不能单以甩项工程未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四、整体验收不合格、甩项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甩项目验收的特性,甩项验收下,整体工程与甩项工程是相对独立的,即独立验收、独立结算,甩项工程作为独立的工程,其工程款请求权不应以整体工程的验收合格为前提,发包人无权以整体验收不合格为由拒付甩项工程工程款,具体付款时间应以《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27条规定确定。
五、发包人擅自使用
1.(2016)沪民申163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工程甩项签证后,金建公司撤场,系争工程已实际交付北际公司。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经过双方内部验收通过北际公司即退还金建公司剩余履约保证金,现北际公司早已退还金建公司剩余履约保证金,金建公司亦向北际公司送交工程结算书,北际公司还就工程造价委托审价,故原审认定双方虽未办理书面竣工验收手续,但北际公司在接收系争工程时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北际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并无不当。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与比例等均与“竣工”相关,而系争工程系甩项完工,系争工程所涉整体工程至今未竣工,故双方所签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不适用系争工程款的结算。 双方并未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对系争甩项工程款的结算及支付未作约定,原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律一般规定及工程交付之日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当属合理。
2.(2017)最高法民申183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未采信一审关于质量问题的鉴定内容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东信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丧失了对涉案工程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以外质量问题的抗辩权,由于其并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故二审判决认为一审不应当就涉案工程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以外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无不当,而东信公司对于其主张的质量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故二审判决未采信一审关于质量问题的鉴定内容并无不当。
《建工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此,在甩项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发包人无权拒付工程款的观点已统一。
六、律师建议
为防止建设工程双方因甩项工程付款条件、时间、期限等产生争执,建议在发、承包人双方就甩项验收达成合意的情形下,应及时签订协议,就甩项工程的范围、工期、标准、验收、价款、付款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避免双方后期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