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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分析
发布时间:2024-06-20|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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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涉及各方主体利益,故经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利益的失衡,合同无法顺利履行而面临解除,合同解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在解除时已经开始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着平等与等价有偿原则,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已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具体实际上是对添附于其上的劳务和建材进行折价补偿,故双方面临着在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问题。实践中双方往往就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

一、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

      《民法典》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在承包人已按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并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算即可,不会产生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常见的纠纷主要在于因工期延误引起的争议,以及因设计变更、签证变更等引起的工程款增减争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分两款对此问题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是针对一般情形的原则性规定,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是专门针对履行变更的情形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一方面充分体现了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体现了在履行变更的情况下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操作思路。

二、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的前提。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从工程验收流程大体可分为阶段性验收不合格、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经返修仍不合格三种情况。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已完工程量经发包人核实后,根据确定的工程量结果,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60%、不高于工程价款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款竣工结算的程序与形象进度款结算相似,也是在核定工程量的基础上确定竣工结算价款。据此可知,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已完且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核实确定为前提。

       如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其返修外,还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且该抗辩权的效力可一直持续至工程修复完毕且经再次验收合格之时。如经返修仍不合格的,则表明该建设工程没有使用价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可追究承包人的根本违约责任,不仅可拒绝支付工程尾款,而且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并以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违约赔偿。

       但应注意的是,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由发包人进行举证。在最高院审理的某案件中,发包人认为发包人是否应该支付工程款应以本案争议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前提,本案工程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而且一直未修复,发包人不应给付工程款。承包人则认为工程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未支付鉴定费用,被鉴定中心以“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为由退鉴,因此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院支持了承包人的观点,认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函》,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发包人没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及利息的条件已经成就。

三、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

       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尚未完成时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如当事人约定了具体的计价标准或采取清单计价的价格形式,可按照约定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即已施工部分的工程结算款=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实际已完工程量。

       难点在于,当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是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则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则有不同的做法,或以已完工部分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值作为结算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即已完工程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已完工程量/全部工程量)。我们认为此种方式操作简单,但因土建、安装工程的造价差别等不能反映工程量的真实价款;或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即结算价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固定总价/全部工程量参照定额计算的价款)。我们认为,此种结算方式对于当事人较为公平;或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即依据“定额”进行结算。我们认为该种结算方式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可能会导致履行部分的工程价款超过合同固定总价的情形。

四、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涉及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和公平交易。在合同解除后,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价款结算问题,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能是由于一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合同解除的原因往往是天平向哪边倾斜的砝码,如在固定价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时,三种计价方式如何采用往往可能就会联想到合同解除的原因。

       在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问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应遵循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尊重合同条款的效力。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价款结算应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还应遵循公平原则,价款结算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