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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不合格致使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索赔
发布时间:2024-06-07|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甲供材料不合格致使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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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供材简述

       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约定部分材料由发包人提供,实践中通常称其为“甲供材”。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部分材料有特殊的质量、品质要求,发包人直接采购有助于质量的管控;另一方面部分发包人基于成本控制的目的,加之其具有采购材料的渠道等,希望直接获得批量采购材料的利益,不愿承包人在此环节中赚取差价。当然利益所在,风险所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是,尽管发包人本着控制质量、成本的目的进行甲供材料的采购,但由于缺乏经验或其他原因,最终提供的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影响施工的有序进行,造成承包人损失并引致承包人索赔。

二、案例引入

       2014年5月,A公司将装饰工程发包给B公司,A公司指定玻璃等主材料的品牌和厂家,B公司负责施工。2017年10月装饰工程竣工,2020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后B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玻璃脱落、自爆的问题,B公司修复十几块,现有9块玻璃破损还未修补。B公司遂以A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向宁夏中卫中院起诉,A公司提起反诉,请求B公司更换、返修不合格玻璃或向A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宁夏中卫中院一审认为,B公司已证明其在购买玻璃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在A公司指定玻璃品牌和厂家的情况下,其应对自己的指定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故判决由B公司对破碎的玻璃承担修复义务及保修责任,不支持A公司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更换、维修合格玻璃而支出的费用。A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夏高院。A公司上诉称B公司能否提供所谓玻璃出厂合格证并非其免责理由,一审判决未认定B公司所使用的玻璃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准许对玻璃质量进行鉴定导致全案认定事实错误。宁夏高院二审认为,A公司虽辩称其未指定玻璃品牌和厂家,但无证据予以证明,在B公司对主材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主张B公司承担支付费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遂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A公司指定玻璃等施工材料的情况下,承包人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质量责任。宁夏高院认为,B公司承担维修和保修的责任。根据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对破碎的玻璃负有维修和保修的义务。本案中B公司作为承包人能证明其已对玻璃质量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在案涉玻璃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B公司仅需依照合同的约定对有质量的玻璃进行维修和保修。B公司无须向A公司承担赔偿费用。原因在于A公司虽然辩称其没有指定玻璃的品牌和厂家,但是其并无证据予以证实。A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其指定玻璃品牌和厂家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其既无权要求B公司支付对全部工程的玻璃进行质量鉴定等费用,也无权要求B公司支付更换、维修合格玻璃而支出的费用。

三、承包人是否免除甲供材不合格导致的质量责任

       依据上述案例分析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且甲供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时,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但是是否承包单位就可完全免责,答案是并不必然,实践中承包单位是否尽到了检查等作为承包单位的义务,成为其免责事由。因为《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即建筑材料无论是甲供或是施工单位采购,法律均要求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如前述案例,如B公司不能向法院证明其已对玻璃质量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则法院可能会判决B公司承担玻璃更换费用。

四、律师建议

       由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承担严格的质量责任,所以即使在存在甲供材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承包人仍有法定负责质量检测的义务。故建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当检查其质量,并保留相应的检验过程材料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从而规避因甲供材料不合格导致的工程质量风险。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论质量如何,承包人无需承担责任。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人对于甲供材料的检查,不仅要检查材料是否本身符合相关质量规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还要审查甲供材料是否符合图纸设计及合同要求,对于图纸设计或合同约定存在特殊要求的,材料质量合格并不代表必然满足设计及合同的特殊约定。

       总之在实践中,如承包人依据前述原因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应注意完成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发包人负责采购或提供的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及时查收并核验,除对发包人材料、设备供应文件进行检查、核验外,如有需要还应采用如检验、试验等手段对甲供材料的质量、品质进行核验;如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缺陷材料并根据施工合同要求缺陷甲供材料退场;承包人应当妥善留存证明甲供材料存在质量缺陷的证据,可采用照相录像,要求发包人驻场代表、监理或承运人员签字的方式进行;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致函,明确向其告知甲供材料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并向发包人明确相应甲供材料的使用时间,提示发包人按合同和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及质量标准进行材料替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