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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4-04-30|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建设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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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一般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的不确定的情况,故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新情况的产生,往往会产生各类签证,而签证又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基于此,本文将对建设工程签证的基本内涵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并结合司法裁判分析工程签证的效力,以规范项目管理,减少纠纷。

一、建设工程签证的基本内涵

(一)概念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现场签证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责任事件”是指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费用。故此,建设工程签证指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工期变更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一般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作为增减建设工程造价的凭据。

(二)建设工程签证的特点

1.建设工程签证本质上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性质。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施工中存在的不可确定的各类风险使得最初订立建设施工合同的基础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也直接影响工程的成本、质量、工期等具体的施工内容。承发包双方需要对此进行协商确认,而这种重新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正是签证。因此,建设工程签证在法律和实务中一般被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签证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等。

2.建设工程签证的内容是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变更。基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因现实情况的变化产生的内容变更,如建设过程中因建设周期过长,导致材料、人工成本的提高导致建设合同内原有约定的款项实际上发生了变化,则此时建设工程签证的作用为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内容的变更,从而影响到双方权利义务。另建设工程签证更多的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外所产生新的施工内容。

(三)构成要件

       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是最终内容有效的前提。建设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关系到建设工程签证是否有效,即是否可以作为最终结算时的凭据。结合签证的形式要件,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建设工程签证的主体必须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承包方的授权代表,建设工程签证必须要经过上述人员的共同签字或者盖章,仅有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不能将其认定为有效签证。

2.内容要件。从建设工程签证的定义来看,建设工程签证是涉及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工期变更等内容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因此,建设工程签证的内容需要涉及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变更。同时,根据建设工程签证补充协议的性质,签证的签订也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3.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使用书面文本,而建设工程签证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也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求,采用书面文件的方式订立。

二、建设工程签证的效力认定

(一)仅有监理认可的签证是否有效?

       根据前文对于建设工程签证构成要件的分析,有效的建设工程签证需要满足主体要件,即需要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承包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按照此要件则仅有授权的监理认可的签证同样满足主体要件,因此应当为有效的签证。但是法院的判决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监理单位的行为可以视为建设方的行为,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在(2020)新民申358号的判决中,法院认为,相对于施工人而言,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可以视为建设方的行为,对建设方亦具有法律效力。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观点二:工程联系单、签证未经发包人签字认可的,承包人不能以此类联系单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在(2019)浙01民终10293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工程联系单、签证未经发包人签字认可的,承包人不能以此类联系单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也可以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与该类联系单、签证相关的费用。该类联系单只有监理签证没有业主单位确认,对于该部分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虽在上述案件中对于签证的效力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但在实践中,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裁判的指导意见,一般认定仅有监理认可的签证效力应当视为有效的建设工程签证。

(二)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所作签证是否有效?

       根据建设工程签证的主体要件,签证的主体应当为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承包方的授权代表,即签证的主体必须是经过授权的人员,没有授权的人员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效力。

      结合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在施工合同对此类人员的签证权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其所作出的签证一般不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发包人或承包人派驻建设施工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已经经过了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则上述人员所作出的签证单属于是有效签证。

(三)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程序所形成的签证是否有效?

       在(2017)渝民终3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此部分涉及的工程量签证在形式上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完备形式要件,但毕竟有发包人的签证单以及2014年5月27日的会议纪要内容,能够证明二次成孔及相应工程量已经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能仅以缺乏形式要件就否认直观可见的内容。因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实体要件但是不符合程序要件的签证为有效签证。

       根据上述裁判观点,签证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变更而产生的。因此,签证的重点在于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情况的认定。对于签证不符合程序的情形,如果有实际的情况予以证明或者有监理单位的确认,则即使程序上存不规范,也不宜因此而否认实际工程量的存在。

三、结语

       基于工程签证在建设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项目管理人员应当提高对签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规范建设工程签证流程,减少因为不规范签证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损失,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