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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
发布时间:2024-03-06|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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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中,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具有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在挂靠中,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被挂靠人提起诉讼

        北京高院认为:“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安徽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仅规定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时实际施工人享有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未明确挂靠中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此项权利。在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挂靠在他人名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越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二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二审判决根据上述建邦地基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中冶集团公司和博川岩土公司,并无不当。建邦地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中冶集团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建邦地基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中冶集团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至于建邦地基公司与博川岩土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仍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二、在挂靠中,挂靠人又将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提起诉讼

        上海中院认为:“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行为承担责任?解答:(一)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实际施工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挂靠事实,后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二)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实际施工人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一般应由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仅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理由:一般情况下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在订立合同时名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是被挂靠单位,实际上的合同相对人是挂靠单位,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广东高院认为:“22.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由于工程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能否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倾向于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亦无施工合同无效或工程未竣工不得行使优先权的禁止性规定,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无关。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来看,实际施工人涉及的工程挂靠合同、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均为无效。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被挂靠人、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