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因涉及主体众多、施工周期长、工程内容复杂等诸多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大量存在发包人或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情形、解除程序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合同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不例外。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宜,如《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出现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当事人可选择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已对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进行了约定,当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解除。除此之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除,并就解除后事宜处理进行协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发包人常见单方解除情形
(1)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系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若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将难以保障工程质量,导致存在诸多工程隐患,易引发系列诉讼纠纷。在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可行使单方解除权,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不完全履行合同
对于承包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首先为承包人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此时则无法实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的即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也无法保证后续工程质量。该种情况下,发包人则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其次为承包人迟延履行施工义务,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发包人则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3)承包人预期违约
若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则继续施工已无可能,合同订立目的也无法实现。该种情况下,发包人则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方式既包含明示也包含默示,明示如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包人其将不再履行施工义务,默示如通过擅自停工、人员机械撤场等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4.承包人常见单方解除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工程价款、支付工程价款金额不足,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经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则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施工合同。
(2)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无法施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发包人都应承担相应协助义务。《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情形下,如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则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解除程序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分为两种,通知解除与诉讼(仲裁)解除。发包人或承包人在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情况下,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行使方式及期限限制。
1.通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解除事由、法定解除事由情形下,解除合同须以明示的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包括书面、口头、电话、微信等方式,如书面形式的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等。自解除合同通知达到对方时,发生解除效力。
2.诉讼(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享有解除权乙方亦可通过直接提起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时解除。
3.解除权行使期限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仅在部分有名合同司法解释中有所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法律后果不同于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恢复原状不存在现实可操作性,但《民法典》未规定不能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时应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应结合合同解除原因、过错程度、及合同具体约定解决合同解除后的已完工程款项支付、损失索赔等问题。
2.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合同中违约条款仍然有效,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是个难点,如解除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已完工程量及计价方法,往往涉及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合同类型不同涉及不同的鉴定方法,以及质保金是否扣除、损失赔偿、应付款利息确认、临时设施费用分摊等问题均系认定重点与难点。本文碍于篇幅问题将另行详细分析,此部分亦是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风险识别与防范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