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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挂证”的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4-02-27|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挂证”的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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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证”的法律性质

      “挂证”,又称证书挂靠,是指个人将自己的资质证书挂靠到非工作企业名下,以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我国劳动市场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资质、资格类许可事项。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同,准入类职业资格要求劳动者在进入行业之前必须先获得“准许进入”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若未获许可,则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通常行业主管机构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会采取严格的资质审核与管理措施。从我国建筑行业实践来看,我国不仅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还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形成双重管制模式。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筑企业资质时将企业资质与职业资格进行捆绑。双重管制导致职业资格成了稀缺资源。在这样的管制体系下,为了节约成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往往寻求执业人员“挂靠”,通过“挂靠”来获得相应数量的职业资格。“挂靠”成为企业迅速达标的最优选择。

二、“挂证”的类型

       “挂证”的双方经常会因为费用支付、证书返还等问题发生纠纷,从而诉诸法院。在实践中,发生“挂证”纠纷的行业绝大多数是建筑行业,其次包括医药销售、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行业。

从“挂证”的运作模式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

1.第一类为企业借用个人资质。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从业单位为了取得、升级、保住资质证书,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此类型“挂证”协议的名称主要有:《借用协议》《证书使用合同》《顾问聘用协议》《专家聘用合同》等。

2.第二类为个人借用企业资质/平台。自然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承包建设工程,实际上是指工程挂靠。工程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及个人或资质低的施工单位(即挂靠人)以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即被挂靠人)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由于本书已在相关章节对工程挂靠进行详细论述,在此不作具体展开,可参见相关章节。此类型协议的名称主要有:《挂靠协议》《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

三、“挂证”协议的法律效力

       当“挂证”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审理的核心问题是“挂证”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围绕着“挂证”协议效力而展开的支付挂靠费、返还执照、损害赔偿等问题。由于“挂证”协议效力是整个“挂证”纠纷中的关键问题,法院首先需要对此进行认定。在这个问题上,法院通常通过“两步走”的方式进行分析:

       第一步,区分是“挂证”纠纷还是普通合同纠纷。法院通常以书证、物证等证明材料来审查双方之间存在的实质法律关系。对此,法院考察的因素包括双方之间的分工协作、人身隶属和收入分配等,从而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第二步,审查双方之间的协议效力。如果经过第一步判断,法院发现双方实际是“挂证”纠纷后,则会进一步审查双方之间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由于“挂证”属于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法院的主流观点为“挂证”协议无效,但是,也有部分法院认定协议有效,还有部分法院对这一问题避而不谈。

四、建设工程领域“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2014年7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08号),要求各地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2018年1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七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根据该通知,本次专项整治将采取三种方法查处“挂证”:

       第一,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该方法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

       第二,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该方法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该方法将税收信息系统的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

       第三,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